域名遭抢注,如何才能高效维权?
案件详情:
广州市雪蕾化妆品有限公司系国内高科技现代化香水企业,创建至今已有20年。某日,雪蕾公司发现被投诉人林某利用其知名商标“lonkoom”进行域名注册,且域名指向网站目前处于无法登陆状态。雪蕾公司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汤学丽律师、刘云佳律师针对该域名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进行投诉,现该案件已完结。
律师策略:
1.争议域名与雪蕾公司是否存在关联,足以导致混淆?
本案中,争议域名与雪蕾公司之间的关联十分重要,是否近似易致混淆是本案的重点,汤学丽律师、刘云佳律师从以下两个方面陈述,以证明争议域名与雪蕾公司之间存在唯一对应关联。
首先,“lonkoom”这一标识作为争议域名主要部分,其为臆造词,由雪蕾公司首创并投入使用多年,具有较强显著性,他人在一般情况下创造出一摸一样的标识可能性本就极低,被投诉人以此注册域名,难谓巧合。
其次,雪蕾公司自2002年起,就将“lonkoom”这一标识注册为商标用于第3类商品上。经过多年使用及拓展业务的需要,在此期间又扩充了该注册商标的覆盖范围至第3、4、5、9、11、17、20、21、24、31、35类。“lonkoom”标识经雪蕾公司多年使用,具有较强显著性,与雪蕾公司关联紧密。
综上所述,“lonkoom”标识作为域名的主要部分,经过雪蕾公司多年以来的使用,已经与其形成唯一对应联系,若争议域名“lonkoom.com”由他人持有,则会使一般公众误认为争议域名与雪蕾公司之间存在联系,系雪蕾公司运营使用的域名。
2.被投诉人是否对于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经汤律师、刘律师在调查本案期间了解,被投诉人林某并未持有任何与“lonkoom”相关联的在先商标或是能检索到的其他相关联的合法权益。并且,其持有域名期间,并非对域名进行合理使用,反而是恶意使用。因此,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3.被投诉人对于域名的注册是否具有恶意?
首先,被投诉人林某在不享有相关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系对争议域名进行抢注,明显属于恶意注册。与此同时,结合雪蕾公司所了解到的情况,争议域名在被投诉人持有期间,其指向网站被公安部门以涉及赌博信息而查处。由此可见,争议域名由被投诉人持有在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的同时,对于我国社会公序良俗、社会秩序都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综上,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明显为恶意注册及恶意使用。
结合上述情况,汤律师、刘律师提出主张,应将争议域名转移至投诉人。
案件结果: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组最终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持有的注册商标相近似。同时,被投诉人注册域名系恶意使用,其对于争议域名也不享有任何权利或者合法权益。
因此,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组决定,争议域名“lonkoom.com”应转让给投诉人广州雪蕾化妆品有限公司。
典型意义:
本案中,律师在接受客户委托后,结合现实情况为客户制定了实际的应对策略。二位律师根据对于被投诉人的域名使用情况的线索收集以及对于客户与争议域名之间的联系,利用客户在先持有的系列注册商标作为本案主要突破点。最终在汤律师和刘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帮助客户顺利取回争议域名,成功维护了客户合法权益。案件详情:
广州市雪蕾化妆品有限公司系国内高科技现代化香水企业,创建至今已有20年。某日,雪蕾公司发现被投诉人林某利用其知名商标“lonkoom”进行域名注册,且域名指向网站目前处于无法登陆状态。雪蕾公司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汤学丽律师、刘云佳律师针对该域名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进行投诉,现该案件已完结。
律师策略:
1.争议域名与雪蕾公司是否存在关联,足以导致混淆?
本案中,争议域名与雪蕾公司之间的关联十分重要,是否近似易致混淆是本案的重点,汤学丽律师、刘云佳律师从以下两个方面陈述,以证明争议域名与雪蕾公司之间存在唯一对应关联。
首先,“lonkoom”这一标识作为争议域名主要部分,其为臆造词,由雪蕾公司首创并投入使用多年,具有较强显著性,他人在一般情况下创造出一摸一样的标识可能性本就极低,被投诉人以此注册域名,难谓巧合。
其次,雪蕾公司自2002年起,就将“lonkoom”这一标识注册为商标用于第3类商品上。经过多年使用及拓展业务的需要,在此期间又扩充了该注册商标的覆盖范围至第3、4、5、9、11、17、20、21、24、31、35类。“lonkoom”标识经雪蕾公司多年使用,具有较强显著性,与雪蕾公司关联紧密。
综上所述,“lonkoom”标识作为域名的主要部分,经过雪蕾公司多年以来的使用,已经与其形成唯一对应联系,若争议域名“lonkoom.com”由他人持有,则会使一般公众误认为争议域名与雪蕾公司之间存在联系,系雪蕾公司运营使用的域名。
2.被投诉人是否对于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经汤律师、刘律师在调查本案期间了解,被投诉人林某并未持有任何与“lonkoom”相关联的在先商标或是能检索到的其他相关联的合法权益。并且,其持有域名期间,并非对域名进行合理使用,反而是恶意使用。因此,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3.被投诉人对于域名的注册是否具有恶意?
首先,被投诉人林某在不享有相关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系对争议域名进行抢注,明显属于恶意注册。与此同时,结合雪蕾公司所了解到的情况,争议域名在被投诉人持有期间,其指向网站被公安部门以涉及赌博信息而查处。由此可见,争议域名由被投诉人持有在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的同时,对于我国社会公序良俗、社会秩序都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综上,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明显为恶意注册及恶意使用。
结合上述情况,汤律师、刘律师提出主张,应将争议域名转移至投诉人。
案件结果: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组最终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持有的注册商标相近似。同时,被投诉人注册域名系恶意使用,其对于争议域名也不享有任何权利或者合法权益。
因此,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组决定,争议域名“lonkoom.com”应转让给投诉人广州雪蕾化妆品有限公司。
典型意义:
本案中,律师在接受客户委托后,结合现实情况为客户制定了实际的应对策略。二位律师根据对于被投诉人的域名使用情况的线索收集以及对于客户与争议域名之间的联系,利用客户在先持有的系列注册商标作为本案主要突破点。最终在汤律师和刘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帮助客户顺利取回争议域名,成功维护了客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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