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10-83557500
  案例分析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马西莫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提字第2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南十二路迈瑞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徐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中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西莫公司(Masimo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欧文市帕克大道40号。
法定代表人:汤姆·麦克莱纳汉,该公司总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凤山,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晓霞,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 审申请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迈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西莫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61号民事裁定(简称二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民申字第672号民事裁 定,决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3 年3月6日,迈瑞公司以马西莫公司为被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迈瑞公司诉称:迈瑞公司与马西莫公司 均制造并销售脉搏血氧饱和度检测设备,二者存在直接竞争关系。2002年11月13日,双方签订了全球性的《购买和许可协议》(简称2002年协议),许 可迈瑞公司使用MasimoSET技术,该协议有效期经双方多次续签,续展至2012年12月31日。马西莫公司在与迈瑞公司的交易活动中,利用其在脉搏 血氧饱和度检测领域中的技术和市场双重优势地位,实施搭售、限制价格及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上述显失公平的霸道行为和交易条件,不仅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 术进步,而且还妨碍和抑制了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马西莫公司的行为构成不 正当竞争。据此,请求一审法院判令马西莫公司:1、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在与迈瑞公司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实施搭售、限价及附加其 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2、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迈瑞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其中包括迈瑞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调查费、公证费、翻译费和律师 费等合理费用;3、判令马西莫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马 西莫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马西莫公司认为,本案立足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根据2002年协议第18条和第 19.5条的约定,及与本案相同的纠纷已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中区联邦法院审讯的事实,本案应由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中区联邦法院管辖。
深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马西莫公司享有脉搏血氧饱和度检测技术,2002年11月13日,迈瑞公司与马西莫公司签订2002年协议。依据该协议,马西 莫公司向迈瑞公司出售脉搏血氧饱和度检测设备,并许可迈瑞公司将上述检测设备安装在迈瑞公司制造的监控仪中。该协议第18条约定:如双方之间就本协议的解 释或任何一方的权利或义务发生了争议或争执,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的方式解决该等争议或争执,但如双方无法在该等争议或争执发生后九十(90)日内通过友好 的方式解决该等争议或争执,任何索赔或诉因应提交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奥兰治县的任何法院。该协议第19.5条约定:“本协议应视为在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 州制作,并应适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并依据其进行解释”。
深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双方虽在2002年协议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但本案系侵权纠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 规定: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 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迈瑞公司诉指马西莫公司利用在脉搏血氧饱和度检测领域中的技术与市场优势地位,实施搭 售、限价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迈瑞公司的总部在广东省深圳市,依据我国民事法律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纠纷管辖的规则,深圳作为侵权行为地, 为一审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的依据。马西莫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马西莫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马 西莫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上诉称:一、一审裁定认定本案是侵权纠纷属无具体事实依据支持的错误认定。本 案是迈瑞公司为了对抗马西莫公司依据2002年协议第18条的规定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院提起的诉讼。一审法院不顾双方已明确约定管辖与法律适用的协议, 在无任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产品搭售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裁定侵权纠纷成立并认定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是错误的。二、本案的实质是2002年协议在签订和 履行中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产生相应的纠纷,由于协议第19.5条是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明确约定,故本案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适用美国加利福尼 亚州法律进行解释,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三、马西莫公司与迈瑞公司关于管辖和法律适用的约定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四、一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会导致 本案执行的复杂化。据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深圳迈瑞公司服从一审裁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相符。
广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方当事人通过2002年协议明确约定,无法解决的争议、任何索赔或诉由应提交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奥兰治县的任何法院,而马西莫 公司住所地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选择管辖法院,该协议管辖条款应确认有效。虽然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但是迈瑞公 司起诉的依据主要是其与马西莫公司签订的2002年协议,所诉称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双方的交易活动中,诉讼请求亦与该协议的履行有关,该协议约定的有效协议 管辖条款对迈瑞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具有拘束力,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迈瑞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 受理条件。由于美国与我国属于不同法域,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9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应驳回迈瑞公司的起诉。据此,二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 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一、撤销一审裁定;二、驳回迈瑞 公司的起诉。迈瑞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清退。
迈 瑞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2002年协议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不适用于本案。迈瑞公司所在的广东省深圳市是马西莫公司不正当竞 争行为的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一审法院对本案当然具有管辖权。二、2002年协议仅是迈瑞公司起诉马西莫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部分证据,在协议之 外,迈瑞公司还提交了大量其他证据用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二审法院仅以2002年协议为依据,并认定迈瑞公司的诉讼请求与协议具有关联性的基础上,即作 出协议中的管辖条款对本案管辖权的确定具有拘束力的结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本案若由美国法院管辖,会造成诸多不便。美国法院目前已经初步认定迈瑞公 司的损失发生于中国市场,故裁定驳回了迈瑞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在此情况下,如我国法院亦不受理本案,将使迈瑞公司无法获得法律救济。此外,迈瑞公司当庭 补充意见称,根据双方当事人针对2002年协议签订的补充协议的内容,马西莫国际公司在2010年之后取代马西莫公司成为了协议的实际履行方,故本案诉讼 不受以迈瑞公司和马西莫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的2002年协议争议解决条款的约束。综上,请求本院撤销二审裁定并维持一审裁定。
马 西莫公司辩称:一、迈瑞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隐瞒了双方当事人在美国法院进行诉讼的事实,也违背了同一诉讼不可同时向两个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的惯例和 原则。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2002年协议已经对争议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清晰和无争议的约定,迈瑞公司无权就本案纠纷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三、 本案纠纷由迈瑞公司的行为所引发,迈瑞公司并未就其所诉马西莫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提供相关证据。综上,请求本院驳回迈瑞公司的再审申请。
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在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迈瑞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三组证据材料:第一组:1、2002年协议;2、2002年协议的第二次补充协议;3、马西莫公司在美国法 院对迈瑞公司提起的侵权和违约之诉的起诉状;4、部分医院故障统计清单及服务通知单;5、迈瑞公司对马西莫公司MS板升级的研发支出;6、部分律师费发 票。上述证据为迈瑞公司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提交。第二组:7、马西莫公司向迈瑞公司发出的产品变更通知及翻译件;8、迈瑞公司与马西莫公司在2009年7 月、2012年8月的往来邮件及翻译;9、马西莫公司X-cal技术说明及部分翻译文本;10、迈瑞公司的客户声明。第三组:11、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加利 福尼亚中区法院的决定及部分翻译;12、马西莫公司向美国法院申请追加马西莫国际公司作为共同原告的具体理由书及部分翻译文本。
马 西莫公司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交了如下证据:1、美国法院驳回迈瑞公司管辖权异议的决定及中文译文;2、迈瑞公司在美国法院对反诉状进行修改的文本、美国法院 修改予以批准的决定及中文译文;3、美国法院的开庭通知和取消开庭通知;4、2002年协议及其十份修正案、保密与克制协议文本及中文译文;5、马西莫公 司于2007年2月6日通知迈瑞公司违约及改进意见函。
迈瑞公司与马西莫公司均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本 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结合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本院对此评述如下:首先,从案 由和地域管辖的连接点来看,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根据迈瑞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的记载,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从法律性质上而 言,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具体类型,在管辖权确定的问题上,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行为管辖权确定的一般性规则。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 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 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经查明,迈瑞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认为,马西莫公司在与迈瑞公 司的交易活动中,利用其在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领域中的技术和市场双重优势地位,实施搭售、限制价格和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迈瑞公司进而主张,马西莫公司的 上述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竞争秩序,也对迈瑞公司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包括:扼杀了迈瑞公司提供其他兼容性产品配件的商机,且由于马西莫公司所搭售配件的诸多 质量问题,导致迈瑞公司屡遭消费者投诉,并耗费迈瑞公司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售后维修与更换,使迈瑞公司遭受了商誉和财产方面的双重损失。由此可见,本案在案 件性质上属于侵权纠纷,可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从地域管辖的连接点来看,迈瑞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其所诉马西莫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 的实施和可能的损害结果均发生在深圳市或中国大陆其他地区,现迈瑞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行为的地域管辖规定,选择向作为侵权行为地的深圳市有关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的作法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有权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其次,2002年协议中约定管辖的内容能否对一审法院的管辖权产生影响的问题。根据已查明的 事实,迈瑞公司与马西莫公司曾于2002年11月13日签订2002年协议,该协议第18条约定:“如双方之间就本协议的解释或任何一方的权利或义务发生 了争议或争执,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的方式解决该等争议或争执,但如双方无法在该等争议或争执发生后九十(90)日内通过友好的方式解决该等争议或争执,任 何索赔或诉因应提交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奥兰治县的任何法院”。该协议第19.5条约定:“本协议应视为在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制作,并应适用加利福尼亚 州法律并依据其进行解释”。其后,双方当事人虽然就2002年协议又先后签订了十份补充协议,但均未对协议第18条和第19.5条的内容作出过修改。对此 本院认为,在迈瑞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的不正当竞争之诉中,除2002年协议之外,迈瑞公司还提供了与被诉侵权行为有关的其他证据,即本案所涉纠纷与双方当 事人所签订的2002年协议在事实、证据及救济内容等方面并非一一对应的重合关系,因此,迈瑞公司所诉马西莫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已经超出了2002年协议 履行的范围,不受该协议管辖条款的约束,一审法院有权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的作法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对 于马西莫公司提交的双方当事人在美国法院进行诉讼的部分证据材料,本院认为,首先,双方当事人均确认美国法院尚未对有关纠纷进行审理,仍停留在程序审查和 处理阶段,故目前无法确定美国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范围。其次,即使美国法院对双方涉及的纠纷进行受理和审理,对于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侵权行为,中国法院享有当 然的司法管辖权。马西莫公司以此为由所提一审法院对本案缺乏管辖权依据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对于迈瑞公司当庭补充意见所称,2002年协 议的实际履行方是马西莫国际公司而不是马西莫公司,故协议中的争议管辖条款对本案的管辖权问题没有拘束力的主张,本院认为,现迈瑞公司起诉的被告即为马西 莫公司,2002年协议的合同相对方也是马西莫公司,至于合同的实际履行方是否进行了变更,与目前管辖权确定的问题无关。因此,迈瑞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 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61号民事裁定;
二、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艳芳
代理审判员  佟 姝
代理审判员  何 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海珠

2015-03-30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