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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周万军故意杀人、盗窃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周万军,男,汉族,1968年8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大庆市大同区××镇××村××屯××号,住大同区×××厂 ×××号楼×单元×××室。2011年4月13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9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万军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5月14日以(2014)庆刑一初字第23号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万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周万军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10月23日以(2014)黑刑一终字第 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关于故意杀人事实
被告人周万军与陈某甲均系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镇××村×屯村民。因村里一块承包地长期荒芜,陈某甲等村民遂要求将该土地收回并分给村民承包,村委 会表示同意,而周万军因已将该地上的一处看护房和一口机井买下,故反对将该地分给村民承包,并因此对陈某甲心生怨恨。2013年9月4日,村干部在陈某甲 家统计分包土地村民名单时,周万军持刀前来恐吓并扬言要驾车撞死陈某甲,还威胁村校车司机不许搭载陈某甲家的小孩上学。次日7时许,陈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黑 ENK872的轿车,与父亲陈某乙(被害人,殁年53岁)、妻子魏某某送儿子、侄女上学时,驾驶车牌号为吉AA5359的吉普车在陈某甲家附近守候的周万 军看见后,即从更新村三屯东侧的砖路上,由西向东行驶至村四屯道口附近调头,加速行驶并与陈某甲的车辆会车而过。陈某甲见状即在砖路上靠边停车,为防止出 现意外而让车上人员下车,并与魏某某将儿子、侄女领到路南树林躲避。与此同时,周万军驾车再次调转车头并加速行驶,将站在陈某甲车后路边的陈某乙撞倒并从 陈某乙身上碾过,撞上陈某甲的车尾将车推行约45米。周万军在其车辆熄火后弃车逃离。陈某乙因被撞致复合损伤而当场死亡。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提取被告人周万军的吉AA5359号吉普车、证人陈某甲的黑ENK872号轿车、沾有被害人 陈某乙血迹的黑ENK872号轿车右后侧保险杠碎片和右后侧尾灯碎片、吉AA5359号吉普车右前侧保险杠上陈某乙的血迹、提取陈某乙沾有与黑 ENK872号轿车漆片相同的衣服,证人陈某甲、魏某某、陈某丙、陈某丁、孙某甲、孙某乙、朱某某、纪某某、何某某、杨某某、姜某某、鲁某某、周某某、孙 某、张某某、王某、赵某某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车辆性能鉴定意见、车速鉴定意见、车辆损失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 据证实。被告人周万军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关于盗窃事实
2013年7月29日至8月1日,被告人周万军雇佣周晓辉、邢德昌、陈继飞(均另案处理)在大庆油田采油五厂五矿高21-82-22井,采取开井灌袋的方 式盗窃原油。同年8月1日,周晓辉、邢德昌将盗窃的原油运至附近树林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在树林内起获原油37袋,在井场上起获原油1袋,原油重1.85 吨,价值8363.36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提取的原油、原油价格证明、辨认笔录、另案处理的同案犯陈继飞、邢德昌、周晓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万军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万军为泄愤而故意驾车撞击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国家财产,其行为又构 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并罚。所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且系在涉嫌盗窃犯罪被通缉期间犯罪,并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深,应依法惩处。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 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刑一终字第129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周万军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成飞
代理审判员  秦 鹏
代理审判员  赵 靓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延波

2015-03-30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