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10-83557500
  案例分析
 

齐石光、易立清贩卖毒品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齐石光,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湘潭县×××镇××村××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区×××路×××号×××××栋××××号房。2010年9月15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易立清,男,汉族,1973年9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中专文化,无业,住湘潭县×××镇××居委会×组×××路×号。2010年9月15日被逮捕。现在押。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石光、易立清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2年8月8日以(2011)潭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齐石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易立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齐石光、易立清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11月25日以(2013)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1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被告人齐石光、易立清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齐石光经商亏损负债后起意贩卖毒品牟取暴利。2010年1月至8月,齐石光多次从广东省深圳市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氯胺酮(“K粉”)运到湖南省长沙市、湘潭市和江苏省南京市销售,并纠集妻兄被告人易立清及妻子易正喜、情妇尹丽、儿子齐某某、齐某某的女友陈作(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参与贩卖毒品,形成贩毒团伙。其中,齐石光负责毒资准备、使用和毒品购买、配送、销售等整个贩毒过程的策划、指挥;易立清起初协助齐石光销售毒品,同年7月15日后全面接管在长沙市的毒品销售,并以赊购的方式从齐石光处批量取得毒品,销售后赚取差价;易正喜起初受齐石光指使递送已售毒品、收取毒资、分装毒品(包括掺假),同年5月下旬后全面负责毒品账目管理和毒资收取、汇付;尹丽受齐石光指使分装毒品、递送已售毒品、登记毒品账目、长途运输毒品;齐某某受齐石光指使在南京市递送已售毒品、登记毒品账目;陈作协助齐某某递送已售毒品、登记毒品账目。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1月至5月,被告人齐石光多次在深圳市从上线毒贩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氯胺酮,运到长沙市、南京市,在被告人易立清及易正喜、尹丽的协助下进行销售。其中,齐石光于当年1月先后两次向吸毒人员蒋某某销售甲基苯丙胺,共15克,均指使尹丽将毒品送至湘潭市交给蒋;易立清于同年2月在长沙市曾向吸毒人员销售甲基苯丙胺10克;齐石光于同年5月21日在长沙市向下线毒贩刘某甲(已另案判刑)销售甲基苯丙胺90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900粒。
2010年5月21日至23日,被告人齐石光统计了其所存毒品数量并指使易正喜记账,包括:在长沙市存有甲基苯丙胺15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000粒、氯胺酮80克;在南京市存有甲基苯丙胺770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5307粒、氯胺酮1696克。齐石光于同月24日将南京市所存甲基苯丙胺1083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7700粒带回长沙市,于同月30日指使易正喜将南京市所存甲基苯丙胺1000克带回长沙市。当月21日至30日,齐石光先后三次将甲基苯丙胺358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700粒、氯胺酮80克交给被告人易立清保管、销售,易立清将其中部分毒品销售给他人。
2.2010年6月至8月上旬,被告人齐石光多次在深圳市从上线毒贩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氯胺酮,运到长沙市、南京市,在被告人易立清及易正喜、尹丽、齐某某、陈作的协助下进行销售,或者赊给易立清销售。其间,6月初,齐石光将所购甲基苯丙胺2289克运到南京市进行销售,后又从南京市携带甲基苯丙胺1824克到长沙市交给易立清销售;7月初,齐石光将所购甲基苯丙胺76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3470粒、氯胺酮2696克运到长沙市,其中甲基苯丙胺1140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5000粒交给易立清销售,其余部分运到南京市销售;7月中旬,齐石光将所购甲基苯丙胺707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6000粒、氯胺酮8000克运到长沙市,其中甲基苯丙胺1910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6000粒赊给易立清销售,其余部分运至南京市销售;8月初,齐石光将所购甲基苯丙胺60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600粒、氯胺酮6000克运到长沙市,其中甲基苯丙胺1000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5600粒赊给易立清销售,其余部分运至南京市销售;8月9日,齐石光将所购甲基苯丙胺50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4400粒、氯胺酮10000克运到长沙市,其中甲基苯丙胺1000克赊给易立清销售,其余部分安排尹丽乘长途汽车运往南京市。易立清将所获毒品销售给他人,其中,同年7月15日至8月12日共销售甲基苯丙胺3100余克、甲基苯丙胺片剂8700余粒。
2010年8月9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长沙市汽车东站将被告人齐石光及尹丽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3740.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4400粒(重1334.3克)、氯胺酮10107.6克。同月13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火车南站将被告人易立清及易正喜抓获,当场从易正喜处查获甲基苯丙胺52.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84粒(重7.8克)、现金17万余元、银行卡20余张及贩毒账本、手枪1支、子弹4发等物品。同月9日至16日,公安人员还对齐石光、易立清等人在长沙市、南京市、深圳市的多处租房进行搜查,查获大量毒品及贩毒账本、电子秤、分装机、包装袋、手机等物品。其中,从齐石光租用的南京市××区××路×号××公寓×栋××××房查获甲基苯丙胺5951.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约2600粒(重约245克)、氯胺酮3006.1克;从易立清租住的长沙市××区××××公寓××××房查获甲基苯丙胺86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245粒(重479克),又从其租住的××区××××××栋××××房查获甲基苯丙胺1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417粒(重约38.8克)。
综上,被告人齐石光共贩卖甲基苯丙胺37余千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约5.4千克(约5.86万粒)、氯胺酮28.4余千克;被告人易立清共贩卖甲基苯丙胺10.4余千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约2.54千克(2.73万粒)、氯胺酮80克,其中自主贩卖甲基苯丙胺3.1余千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8千克(0.87万余粒)。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查获的毒品及电子秤、分装机、包装袋、手机、银行卡等物证的照片,购进、销售毒品记录(账本)、手机通话清单、银行账户明细查询单、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存取款凭条、租房合同、汽车票、证实另案被告人刘某甲因向被告人齐石光购买毒品并销售给他人而被判刑的刑事裁定书等书证,证人蒋某某、沈某、马某某、刘某乙等的证言,毒品鉴定意见,辨认、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另案被告人刘某甲和同案被告人易正喜、尹丽、齐某某、陈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齐石光、易立清亦曾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石光、易立清非法购买、销售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氯胺酮等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齐石光提起犯意,纠集人员,策划贩毒过程,筹资购买毒品,指挥同案被告人销售毒品、收取毒资、登记账目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齐石光跨省贩运多种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易立清为齐石光保管、销售毒品,收取毒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亦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易立清起初参与齐石光贩毒团伙,后又从齐石光处赊购毒品自主贩卖,数量特别巨大,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齐石光、易立清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12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齐石光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易立清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光
代理审判员  邓克珠
代理审判员  毛彦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田

2015-07-23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