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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代志峰抢劫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代志峰,小名三矿,绰号土匪,化名王浩,男,汉族,1964年10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宿州市埇桥区××镇×××路×××小区。2012年12月7日被逮捕。现在押。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代志峰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10月24日以(2013)滁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代志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代志峰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3月3日以(2014)皖刑终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定罪量刑,认定被告人代志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代志峰曾在福建省石狮市务工做驾驶员,了解当地货车的运货情况。1998年春节后,代志峰在老家安徽省宿州市向冯玉斌(另案处理,已判刑)提议,冒充警察使用警用设备拦停石狮一带向北运货的货车进行抢劫,并将抢劫地点选在山地较多、人烟较少的安徽省明光市境内,冯玉斌同意。随后代志峰打电话联系其在安徽省淮南市开汽车修理厂的表兄陈某某,要陈为其租赁场地准备用于存放货物。同年3月11日,代志峰、冯玉斌使用伪造的公安机关证明,购置了手铐、警棍、警灯、“停车”牌、执行公务车牌等警用设备。代志峰将一辆旧吉普车喷涂成上白下蓝的颜色以冒充警车,还纠集代得华、杨海燕(均另案处理,已判刑)参与作案,并一起准备了铁锤和假警服。同月14日,代志峰驾驶吉普车搭载冯玉斌、代得华、杨海燕驶往明光市。途中,四人进行了分工,并换穿假警服,代志峰要求将司机全部杀害,还在一加油站购买了两桶汽油准备用以焚毁证据。当日20时30分许,四人驾乘吉普车进入明光市管店镇丰山村附近104国道西侧一栋废弃的房屋前伺机作案。22时30分许,见一辆三菱厢式货车由南向北驶来,遂按照分工,代志峰、冯玉斌举“停车”牌将车拦停,分别将司机黄某(被害人,殁年23岁)、黄某甲(被害人,殁年30岁)戴上手铐带至吉普车内,杨海燕、代得华各持一把铁锤朝黄某、黄某甲头部连续打击,致黄某颅脑蛛网膜下腔出血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致黄某甲颅脑硬膜下血肿,均濒临死亡。代志峰登上货车驾驶室,发现随车同行的黄某甲的弟弟黄某乙(被害人,殁年23岁)正熟睡,遂喊来杨海燕、冯玉斌、代得华,共同持手机、铁锤连续砸击黄某乙头部,致黄某乙颅脑硬膜下血肿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濒临死亡。在将黄某乙抬进吉普车后,杨海燕、代得华向吉普车浇洒汽油点火焚烧,致黄某、黄某甲、黄某乙当场死亡。四人驾乘货车驶往淮南市陈某某的汽车修理厂。次日,卸载货车上价值约140万余元的服装和香烟后,代志峰、冯玉斌将该车开至安徽省肥西县丢弃。陈某某帮助销售部分香烟后,将4万元销赃款交给代志峰。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三菱厢式货车和价值130余万元的被劫物品发还货主。代志峰化名王浩长期潜逃,2012年12月3日在福建省厦门市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在现场发现的被焚毁的吉普车和三被害人的尸体、在肥西县境内发现的沾有血迹的三菱厢式货车、在陈某某为被告人代志峰租赁的仓库中查获的赃物服装、在另案处理的被告人冯玉斌处查获的部分赃物服装和香烟,另案处理的被告人冯玉斌、代得华、杨海燕的刑事裁判文书,代志峰等人伪造的用以骗购警用设备的公安机关证明,福建省石狮市飞龙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货车车主邱某某运输货物的清单,证人越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朱某、张某丙、邱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血型鉴定意见、印章比对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领回被劫货物清单和另案处理的被告人冯玉斌、代得华、杨海燕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代志峰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志峰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劫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代志峰伙同同伙精心预谋,冒充警察拦路抢劫运货货车,为排除障碍在抢劫中连续杀害司乘人员三人,抢劫数额巨大,杀人抢劫后还纵火焚毁罪证,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代志峰提起抢劫犯意,纠集他人参与作案,选定抢劫地点,确定以杀人方式进行抢劫,积极准备抢劫工具,联系租用藏匿赃物的场所,系共同抢劫犯罪中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第二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刑终字第00002号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代志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阳南平
审 判 员 华  伟
代理审判员 郝 立 珠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磊

2015-08-13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