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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苏平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裁决申诉行政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知行字第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苏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葛树,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亚娜,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齐宏涛,该委员会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苏平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271号判决以及(2013)高行监字第13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苏平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和再审审查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电磁感应原理表明闭合回路部分导体在作磁力线切割时会产生电能。就发电机而言,承载在转子之上的磁场,在与构成闭合回路的定子做磁力线切割运动时产生电流。因此,电能是由磁能转化来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磁不能生电、磁路作为媒介及动能转化为电能的认定显然违反了电磁学相关的原理、理论,违反了动能的含义。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动能转化为电能的目的在于将“电机——电动机联动动力装置”(简称涉案专利)设计方案说成是一个单一的能量转化体系,从而不具有外界的能量供给,更无多余电能供其它用电单位使用,违反了能量守恒定律。但理论和事实表明,电能不是由动能转化来的,发电机和电动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能量转化体系,它们各自为对方提供所需能量,从而形成互动,这不违反能量守恒定律。至于这种互动能否形成及是否有多余的电能产生,这与能量守恒无关,只与发电机、电动机的技术条件及应用环境有关。超导技术不只是减轻了电机转子的重量,超导材料无电阻还降低了热耗,提高了电机效能。因此,苏平在专利申请中以利用超导发电机和超导电动机作为解决此项技术的手段,专利申请方案在失重环境中更容易实现,更小功率的电动机带动大功率发电机运转就完全可以实现,且会产生充足的剩余电能。2、二审判决和再审审查裁定适用法律不当。由于二审和再审审查支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磁不能生电、发电机是通过磁介质将动能转化为电能的观点,认定200610137229.5“发电机-电动机联动动力装置”违反了能量守恒定律,无实用性,判决和裁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就必然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请求本院撤销二审判决和再审审查裁定,提审本案,支持苏平的再审申请。
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认为:苏平涉案的技术方案的本质缺陷在于,在没有外界能源供应的情况下,由不间断电源-电动机-发电机组成的联合体不可能持续运转,即使考虑到超导技术的应用,也不可能替代外界能源供应。“发电机-电动机的互动机体无需外界提供能源,还有多余能供其他设备适用”不符合自然科学家公认的能量守恒定律,涉案技术方案违背了自然规律,不符合专利法有关实用性的规定。请求本院驳回苏平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能量守恒定律是当今自然科学界普遍公认的定律。本案中,电机技术领域中的一般技术人员通常都能够认识到,发电机是通过电机磁路作为媒介将动能转换成电能,而电动机则是通过电机磁路作为媒介将电能转换成动能,电机磁路的作用仅仅是完成能量转换。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苏平关于电能不是由动能转化而来而是由磁能转化而来的认识违背了电机技术领域的基本原理,本院不予认可。苏平的“发电机-电动机联动动力装置”技术方案,在无需外界持续供给能量的情况下,还能有多余的电能供给其他设备使用,显然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不具备实用性,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原审法院关于苏平涉案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苏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夏君丽
审 判 员  骆 电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包 硕

2015-10-08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