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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邢台恒瑞机械有限公司、河南活顶尖机械有限公司与邢台恒瑞机械有限公司、河南活顶尖机械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0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邢台恒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太行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志良,北京东卫(洋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活顶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开发区三山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化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敏。
委托代理人:孙笑飞,洛阳公信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代文峰。
再审申请人邢台恒瑞机械有限公司(简称恒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活顶尖机械有限公司(简称活顶尖公司)、代文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恒瑞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一、二审判决认定活顶尖公司当庭出示的侵权产品系恒瑞公司产品明显属于事实不清。一审开庭过程中,恒瑞公司当庭提出所出示的产品外观无编号及内部结构与恒瑞公司产品不符,该产品不能证明是恒瑞公司出售给代文峰的产品。2.原一、二审判决认定恒瑞公司产品落入活顶尖公司专利保护范围,认定事实错误。恒瑞公司向原一、二审法院提供了自己的产品结构图,但一、二审法院置之不理,而是以非恒瑞公司的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得出落入保护范围的结论,认定事实不清。3.恒瑞公司的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显著不同,系现有技术。且恒瑞公司自2005年即生产活顶尖产品,即使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恒瑞公司也因使用在先而不应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提审或者发回重审。
活顶尖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1.活顶尖公司在一审过程中提交了多份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是恒瑞公司的产品。原一、二审判决对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活顶尖公司生产的产品具有特定的技术结构特征,即专利技术保护的结构特征,因其产品的结构特点所限定,形成了产品的特定结构形状。恒瑞公司以“活顶尖产品谁都能生产、外观形状均基本相似”为由否认被控侵权产品为其生产,不能成立。同样,恒瑞公司以被控侵权产品上没有标注其字号为由否认系其生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恒瑞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不是其销售给代文峰的产品,其认为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2.恒瑞公司提出的“其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该理由不能成立。3.恒瑞公司关于其享有先用权、使用的是现有技术等理由均不能成立。活顶尖公司的涉案专利产品是活顶尖公司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研制的新产品,在国内外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和信誉度,企业的创新应该得到法律的尊重和有效保护。综上,请求驳回恒瑞公司的再审申请。
代文峰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称:其为了经营需要,于2013年初到恒瑞公司买了一个顶尖产品,价格为13000元,后被指控为侵权产品。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活顶尖公司提交给法庭的产品是否是恒瑞公司生产并销售的产品。一、二审法院认定恒瑞公司向代文峰销售了涉案活顶尖产品,主要依据如下证据:1.恒瑞公司出具给代文峰的收据;2.产品实物及图片;3.代文峰一审证言;4.恒瑞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图纸。根据代文峰和活顶尖公司的陈述,代文峰在购买产品后请活顶尖公司工作人员为其调试产品,之后活顶尖公司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供了被控侵权产品的照片以及实物,代文峰亦认可该事实。一、二审法院以此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来源清楚,从而认定系恒瑞公司生产并出售给代文峰这一事实,并没有明显错误。恒瑞公司虽然否认该事实,但对活顶尖公司上述证据本身均没有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否认,故恒瑞公司此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恒瑞公司产品不侵犯活顶尖公司专利权、其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以及拥有先用权等申请再审理由。本院认为,第一,经原审法院审理认定,恒瑞公司涉案产品完全落入活顶尖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第二,其提交的在先专利及国家标准均未公开具有相同技术特征的产品,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案外人提起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中维持活顶尖公司的专利具有创造性;第三,恒瑞公司仅提交几份销售合同和发票,未能体现所销售产品的技术特征。因此,其上述再审申请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恒瑞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邢台恒瑞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夏君丽
审 判 员  钱小红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佳音

2015-10-08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