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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理杰、陈强与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交通运输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8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薛理杰。
委托代理人:王自力,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生,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强。
委托代理人:王自力,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生,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香锦路4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立志,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绵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剑南路西段71号。
法定代表人:段扬,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樊大,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绵阳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剑南路西段71号。
法定代表人:赵琪,该指挥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凯,四川子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绵阳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剑南路西段7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进,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凯,四川子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绵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林书成,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何波,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方文,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四川辰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锦兴东路A4-3-302。
法定代表人:王升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国章,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德平,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四川荣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西航港近都段8号空港16区20-5-801。
法定代表人:吴周,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薛理杰、陈强与被上诉人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交建)、被上诉人绵阳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交通局)、被上诉人绵阳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办)、被上诉人绵阳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被上诉人绵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一审第三人四川辰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辰升公司)、一审第三人四川荣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川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薛理杰、陈强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薛理杰及薛理杰、陈强的委托代理人王自力、张建生,重庆交建的委托代理人毛立志,交通局的委托代理人樊大,重点办、指挥部的委托代理人王凯,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何波、谭方文,辰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国章、杨德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0年9月20日,四川省绵阳市政府以绵府函(1990)113号文件作出《关于成立绵阳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的通知》,指出为加强该市重点公路建设的组织领导,加快公路建设步伐,决定成立指挥部。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由绵阳市建委、绵阳市国土局、绵阳市公安局等多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指挥部下设与工作相适应的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交通局。
重点办为指挥部下设的常设办事机构,为副县级事业单位法人,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
2008年12月11日,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指挥部作出绵市发改交能(2008)523号《关于S302线北川境内公路灾后重建立项和招标事项的批复》,载明项目名称为省道S302线北川境内公路灾后重建项目。项目业主为指挥部。
2009年8月7日,指挥部向重庆交建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重庆交建所递交的省道105线、302线绵阳境内公路灾后重建工程施工三标段(省道302线任家坪至禹里段K4+375-K7+145)投标文件已被接受,重庆交建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153978391元,其中专项暂定金额5568600元。要求重庆交建提交基本履约保证金14840979元,差额保证金74937672元等等。
2009年12月28日,指挥部作为发包人,重庆交建作为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约定指挥部为实施S302线北川曲山至茂县段灾后重建工程(任家坪至禹里段),已接受重庆交建对该项目第三标段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的合同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本标段起止桩号K4+375-K7+145。4.签约合同价:153978391元,其中专项暂定金额5568600元。5.承包人项目经理吴清高,技术负责人熊卫士,安全员黄杰。6.工程质量符合交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优良(按交通部现行交竣工验收办法)标准。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缺陷责任期自通过交通行政主管的质监部门组织的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为此后两年。8.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15397839元。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时,预付款按合同内工程的计量百分比同比例扣还。9.工程按月计量,合同内工程和设计变更工程一并计量,按季度支付,若施工进度满足合同工期要求,工程质量优良,根据业主工程管理办法,可实行按月计量,按月支付或按45天支付或按双月支付,增加付款频率。进度款按监理和业主审定的工程计量金额的80%支付。工程最终结算以审计部门审定为准。10.甲方因乙方逾期缴纳履约保证金与其签订承包合同,受到的有关经济、法律责任,概由乙方承担,工程完工后,甲方将扣留30%合同金额的款项,作为审计保证金、质保金及由乙方未按期缴纳履约保证金而给业主带来的各项赔偿准备金。该款项在通过工程审计、缺陷责任期满和索赔期满后无息退还……《施工专用合同条款》载明:……工程最终结算以审计部门审定为准,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和工程审计完毕后支付余款,仅保留全部工程计量额的5%,作为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退还……缺陷责任期自通过交通行政主管的质监部门组织的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两年。
2009年5月至2009年12月,重庆交建分期向指挥部转账支付了工程履约保证金89778651元。
2011年3月29日,因设计变更,造成合同金额调整,原合同金额153978391元,调减12203556元,变更后金额为141774835元。重庆交建省道302线灾后重建工程施工第三合同段项目部(以下简称重庆交建第三项目部)、监理单位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在《工程0#变更令》上盖章确认。
重庆交建第三项目部作为甲方与乙方荣邦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承包合同》(签订时间不详)。主要内容:双方就S302线灾后重建工程第三合同段工程施工的劳务人工费事宜,达成合同条款如下: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省道302线灾后重建工程施工第三合同段。工程地点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槽山沟(马鞍山隧道)。第二条承包范围。马鞍山隧道开挖、初期支护、二衬等。第三条承包金额为37548000元。详见本合同附件所包含的单价及分项包干价。承包金额的构成=单价+上、下浮比例金额。本工程所有劳务人工费均已包括,不再另立项目,若有,现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要分项工程单价附在本合同后面,作为合同附件。本单价已包含了管理费、工具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第四条工期。开工日期2010年2月1日,竣工日期2011年5月20日。如有特殊情况或自然灾害工期后延。第五条施工要求。每一项工程开工前由甲方施工人员向乙方交底,并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必须指挥工人按技术交底和施工规范施工。先做样板,达标后再施工。第一道工序必须按交底、施工、检查、验收几个步骤进行,本工序完成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工作。第六条双方责任及工作。(一)甲方工作。1.提供食宿条件。2.为乙方施工协调有关工作关系。3.派施工管理班子进驻现场,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施工进行安排,指导乙方施工,并对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乙方工作。1.严格执行合同中对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的要求,调配甲方要求的相应工种及工人数量,服从施工人员的安排,按规范进行施工。2.加强对工人的管理,教育工人遵纪守法,办理流动人员务工的暂住证等相关手续。加强安全、防火、防盗意识。3.组织工人文明施工,钢筋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做到工完场清。文明施工,周转材料包干使用。第七条工程验收。(一)工程质量。以国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优良等级进行要求以分项工程优良确保单位工程优良。(二)以甲方施工人员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为验收依据。(三)因乙方造成的质量问题返工,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并承担其材料及人工费损失。(四)因甲方指挥错误造成的返工,由甲方按乙方已做部分的实际记工。第八条人工费支付。(一)工程开工后,甲方向乙方预支工人生活费。(二)每30天根据形象进度计算工作量,若达到预计工期则支付总工作量70%的人工费,完成工作量超出计划量,则支付80%,达不到则支付60%。付款时必须扣除预支金额,如甲方不按时支付工资,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发放工资的要求。(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再计算总工作量,扣除总借支(预支代缴保险费),交还借出的全部工具、设备、周转材料、生活用品等,扣除毁损、短缺部分赔偿后30日内付足总额的95%,余款两个月后付清……第十一条其他约定。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其工艺水平、工期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退场并不予进行结算。甲方所受的工期、信誉损失也不向乙方索赔。该合同由重庆交建第三项目部、荣邦公司加盖公章。其中荣邦公司代表署名林孔义。薛理杰、陈强认为“林孔义”的名字不是其本人所签,系伪造。证人林孔义出庭作证称“林孔义”不是本人所写。荣邦公司表示无法确认该合同上荣邦公司印章真实性,但其未申请鉴定。
2011年5月3日,重庆交建第三项目部作为甲方,与乙方辰升公司签订《劳务协作合同》。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省道S302线灾后重建工程第三合同段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和规定及业主的变更指令委托,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就劳务人工费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省道S302线灾后重建工程第三合同段;2.工程地点: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槽山沟(马鞍山隧道);3.工程协作方式及范围:马鞍山隧道开挖、初期支护、二衬等劳务施工及配套工作;4.计价方式:按清单计价;5.合同金额:由于设计图纸未最终确定,根据现有图纸初步计算,暂定合同总金额为14000万元,其中,主材由项目部统一采购。扣除设备费、材料费、税金等费用后,预计劳务费为39952960元,最终以实际工程量计算劳务价款。二、施工工期和进度。开工日期2010年2月1日,竣工日期2011年5月20日。三、费用结算和支付。1.本合同无预付款。2.结算。劳务结算数量以实际完成,并从业主处计量的工程量为结算依据,由现场工程师出具工程量结算单,经工程管理部主管复核,项目经理核准后签字后方为有效。凭该结算单办理中间(分期)结算及决算。3.支付。(1)工程开工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预支工人生活费5万元。(2)每30天根据形象进度计算工作量,若达到预计工期则支付总工作量的70%人工费用,完成工作量超出计划量,则支付80%,达不到则支付60%。付款时必须扣除预支金额。(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再计算总工作量,扣除总借支,交还借出的全部工具、设备、周转材料、剩余材料、生活用品等,扣除毁损、短缺部分赔偿后30日内付足总额的95%,余款作为农民工工资保留金,在乙方提交农民工工资已全额支付证明并作出承诺后二个月内付清。四、工程量清单(略)。五、工程质量检验。1.质量标准。所完工程应达到国家工程质量检验及验收标准,并满足业主合同、技术规范要求……六、材料供应。1.大宗材料的供应:钢材、水泥、柴油、地材等主要材料由甲方供应。2.其他材料的供应:零星材料由乙方提供,甲方据实报销……八、双方权利义务。1.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派施工管理班子进驻现场,负责全部施工技术、施工组织、技术方案并按工程进度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为乙方协调有关工作关系,有权随时对进度、质量、安全进行检查;(2)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姓名、年龄、工作经历、身体状况、工种、特殊工种操作证及技术等级进行检查(必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特殊工种操作证、技术等级证等给甲方人劳部门保存,施工完毕后退还);(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清退由乙方派遣的但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上述被撤换清退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再回本项目工作;(4)甲方委派彭刚担任该项目经理,甲方与乙方所有的结算签字及支付款必须以甲方项目经理的签字确认方为有效;(5)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2.乙方的权利义务。(1)根据承包的工程量投入足够的人员、设备以确保合同的履行;(2)施工中必须履行业主、监理工程师的各项指令,服从对工程质量、进度、人员、设备等项的安排及要求……(7)乙方指派邓绪军为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代表乙方在该工程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十一、违约责任。1.甲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费,不得拖延。如有拖延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立即支付全部劳务费,同时承担本合同预计劳务总价20%的违约金。2.乙方若存在以下任何一项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其责任由乙方全部无条件承担:(1)将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分包、转包;(2)延误合同文件规定的工期致使业主追究违约责任;(3)投入的施工人员和设备满足不了工程进度、质量要求,或不按约定施工,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4)发生重大或重大以上等级安全事故;(5)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对甲方造成不良影响。乙方发生以上任何一项,甲方则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书,乙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预计劳务总价20%的违约金……该合同加盖双方公章及骑缝章,甲方代表彭刚和乙方代表王升辉在合同上签字。
2009年12月30日,重庆交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项目经理彭刚为其代理人,以重庆交建名义参加S302线北川曲山至茂县段灾后重建工程(任家坪至禹里段)第三标段合同签订和处理有关事宜。委托期限为本项目中标之日至合同签订期内。
2011年5月3日,辰升公司向重庆交建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邓绪军为该公司员工,现委托邓绪军为该公司省道S302线灾后重建工程第三合同段工程项目经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重庆交建调整部分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并得到建设单位批复。
2011年6月25日,辰升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陈强发放重庆交建省道S302线灾后重建工程施工第二合同段工程人员工资。2012年1月6日,辰升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邓绪军发放重庆交建省道S302线灾后重建工程施工第二合同段工程人员工资。(注:辰升公司、重庆交建认为应该是“第三合同段”,“第二合同段”系笔误)。辰升公司从2011年7月4日至2012年6月13日,先后向陈强的账户转入工资17010519.91元。2012年1月13日至2012年8月9日,辰升公司先后向邓绪军的账户转入工资27038716.85元。2012年1月13日至2012年9月6日,邓绪军先后向陈强、薛理杰班组支付民工工资等共计27885952.08元。
2010年2月9日薛理杰作为甲方与乙方王培军签订了洞渣运输外包合同,约定将工程全长2650米,土石方约23万方的洞渣运输发包给王培军。2010年8月29日,薛理杰以重庆交建302线第三标段的名义与德阳市旌阳区杰强混凝土外加剂厂签订了《混凝土外加剂供货合同》,约定由德阳市旌阳区杰强混凝土外加剂厂供应工程所需混凝土外加剂,合同有效期2010年8月29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货款两清作废。
S302任禹路3标段签约合同价153978391元,截止2013年6月13日,该工程已由重点办通过指挥部的账户累计支付工程款135060292元(含税)。待工程量审计后,累计支付到工程量审定额的95%,剩余5%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
2012年6月22日,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驻四川S302线北川曲山至茂县界灾后重建工程(任家坪至禹里段)监理部向重庆交建第三项目部作出《关于省道S302线任家坪至禹里段灾后重建工程第三合同段马鞍山隧道无故停工的通报》,载明:你部施工的马鞍山隧道未经任何单位同意擅自停工,造成工期严重滞后,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我监理部要求你部接通报后立即组织施工,否则我监理部将按合同约定和2012年6月30日贯通目标进行处罚。
2012年6月25日,重点办向重庆交建发出《关于省道S302线任禹路第三合同段无故停工处理的函》。载明:贵公司承建的省道S302线任禹路第三合同段,在工程滞后的情况下,项目部管理不到位,经我办和监理单位多次协调,仍连续无故停工两次(2012年6月3日和2012年6月24日),目前仍未复工,严重违反合同和贵公司承诺贯通倒排工期计划目标。贵公司应高度重视,现我办将对贵公司无故停工作如下处理:一、第三合同段马鞍山隧道如不能在2012年6月30日贯通,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贯通目标进行处罚。二、如不能在贵公司承诺时间贯通,我办拟将对贵公司年度信誉等级进行降级处理。
2012年7月3日,指挥部向重庆交建发出《关于省道S302线任禹路第三合同段汛期安全整改及无故停工处理的函》,载明:你公司承建的省道S302线任禹路第三合同段,在进行今年汛期安全排查工作中,对工地汛期安全整改不彻底;在工程严重滞后的情况下,项目部管理不到位。经我部多次协调,仍连续无故停工两次(2012年6月3日和2012年6月24日)。严重违反合同和你公司承诺2012年6月30日贯通的目标。对此,你公司应引起高度重视,现我部对你公司汛期安全整改和无故停工作如下处理:一、第三合同段汛期安全整改。重点办于2012年6月1日发出了《关于省道302线槽山沟防汛安全的紧急通知》,但该段安全整改不彻底,应在2012年7月5日前完成以下几项,否则,我部将按合同对你公司进行处罚,并且因安全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一)必须在2012年7月5日前将住在槽山沟河坝板房的民工彻底搬迁到安全地带,即第二合同段原民工房住处,以保证民工在汛期不发生安全事故,并拆除住房宿舍。(二)槽山沟沟内弃渣清理必须在汛期前完成,确保水流顺畅。二、按照2012年7月3日交通局黄传钢副局长主持的该合同段专题会议精神要求,第三合同段马鞍山隧道必须在2012年7月10日前全面复工,否则将按照合同约定和我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并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报告对你公司年度信誉等级进行降级处理。
2012年7月9日至2012年7月11日,有重点办、北川羌族自治县交通局、重庆交建、辰升公司、薛理杰等单位和人员参加,薛理杰、陈强与辰升公司进行了五次协商。《薛理杰班组退场清算会会议记录》载明双方就包括误工和材料调差、结算金额分配比例等内容在内的分歧进行了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2年7月12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业主共同对薛理杰、陈强所作的工程量形成三张《工程量现场签证单》。辰升公司的张林,薛理杰和陈强班组的王建岚,重庆交建的王龙在施工单位签名栏签字。监理工程师与业主代表分别在监理工程师签名栏和业主代表签字栏签字。
2012年7月18日,重点办向重庆交建发出《关于省道302线任禹路第三合同段马鞍山隧道复工方案的报告的复函》,载明:你公司承建的省道302线任禹路第三合同段,由于福建民工班组劳务纠纷问题,从2012年6月22日开始出现消极怠工,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经过十六天的协调,达成一定的共识,现按照2012年7月16日交通局、北川羌族自治县政府共同主持会议的精神,结合第三合同段2012年7月17日上报的《关于马鞍山隧道复工方案的报告》,针对方案作出如下要求:一、重庆交建在2012年7月20日前应安排原福建施工班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退场,新施工班组按期进场。二、重庆交建不仅要对进场做好方案,并必须做好详细退场方案报送业主和相关单位。三、重庆交建应采取“先退场、后进场、边清算、边施工”的原则,特别对退场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好应急处置措施。四、对于88号文件中提到的保护性施工,政府、业主支持重庆交建的复工方案,同意重庆交建后续施工组织安排。但重庆交建进场的前提条件是在你司与福建班组做好劳务结算和支付,处理好施工现场人员、设备、民工工资发放等切实可行的前提下进行。如因退场和进场发生人员斗殴,甚至引发群体事件,概由你司负责。
2012年7月20日,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在省道302线任禹路第三标段冲突现场,收缴了包括石块、自制燃烧瓶、自制刀具、自制钢棒、自制砍刀、礼炮、礼炮发射架、自制铁钉网等福建施工队械斗违禁物品,并据此拍摄了照片,制作了《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2012年7月20日,辰升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省道302线任禹路第三合同段劳务班组签订《退场清算协议》。载明:省道302线任禹路第三合同段工程系灾后重建重点工程,由重庆交建、辰升公司建立了劳务承包协议,并由辰升公司通过乙方组建了劳务班组,并具体负责工程施工。目前,工程即将完成,由于出现纠纷导致停工。现为解决双方在退场结算上存在的分歧问题,由重点办组织重庆交建、甲方委托人和乙方负责人薛理杰等进行了多次协调,达成如下协议:一、就双方存在的退场结算矛盾,双方应本着合理、和谐的原则予以处理,避免可能发生的非理性冲突。双方均同意按如下方法最终处理清算问题。1.甲方向乙方包干锁定支付人民币10044万元,该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任禹路三标段实施的所有工程及洪灾、工期延误等一切补偿,后期乙方不得再提出任何支付要求。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现所有税票,除乙方再向甲方提供约400万元的材料税票外,剩余税票由甲方自行负责,但乙方需向甲方交纳56万元的剩余发票税费。其中所需劳务费税票,若荣邦公司不能正常开具,则由乙方承担该900万元税票按法律规定所应缴纳税费的50%。二、为保证灾后重建工程不受停工影响,乙方必须在本月23日前安排其所有人员及机械设备退出施工现场,以保证新的施工班组顺利进场施工。三、结算金额支付:甲方前期已向乙方累计支付7588万元(最终以双方核实的金额为准),根据锁定总额10044万元,甲方还应累计向乙方支付2456万元。该金额按以下方式支付:1.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后,本月23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800万元,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及其他应付款等,乙方在该协议生效后立即组织所有人员及设备有序退场。2.甲方25日前再次向乙方支付700万元。3.由重庆交建项目部在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5日内在当地媒体(或建筑工地等)公示乙方劳务班组相关的债权债务公告,在公示期间半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456万元,抵扣乙方向甲方交纳的代缴税费56万元后实际向乙方支付400万元(该资金根据最终核实的支付资金作相应调整),若乙方不涉及甲方和重庆交建项目部任何债务纠纷,公示期满后(且不迟于下月25日)甲方再次向乙方支付200万元。4.剩余300万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该款在业主颁发《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5.前期林孔斌向李斌兰缴纳了200万元的押金,该款与协议甲乙双方当事人无关,由李斌兰与林孔斌按原约定处理。6.以上支付重点办作为监督单位,保证甲方按时足额支付到位。四、乙方应尽快了结在施工期间发生的债务及各种经济纠纷,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乙方应承担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工资、材料机械采购、场地占用、侵权债务以及乙方以自己(或项目部)名义发生的一切债务,乙方应向重庆交建项目部和甲方出具书面承诺,必要时,甲方有权从应付款中扣除相应款项以解决相关债务。五、其他约定。1.乙方人员在离场过程中自行负责人员安全和设备等的完好性,若甲方不再使用乙方留下的设备,乙方负责自行处理剩余材料和自带施工设备,同时乙方不得毁坏工程构建物和现场工程设备。在乙方退场和甲方进场过程中,不得发生任何不稳定事件,否则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2.乙方应对自己施工期间完成的工程质量终生负责,若有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甲方可以从乙方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款项。3.对于乙方留在工地上的经工程监理检测合格的材料,原则上经甲乙双方协商后按合理价格由乙方转卖给甲方,费用在乙方退场前支付。4.甲方应尽快组织新的施工班组进场施工,确保工程尽快完成。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重庆交建及重点办各存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本协议履行后,甲乙双方的全部权利义务就此清结。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均不得影响本月25日工程正常复工。邓绪军作为甲方代表在协议上签字,薛理杰作为乙方代表在协议上签字。其他参与协调并在协议上签字的人员有:黄传钢(交通局副局长)、陈进(重点办主任)、张德傅(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局长)、徐基立(重庆交建副总),汪平(重庆交建副总),彭刚(重庆交建第三项目部经理),兰辉(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辉(北川羌族自治县交通局局长)、谭忠云(重点办副主任)。
2012年7月20日,薛理杰向辰升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由我班组施工的任禹路S302线三标段,我方所有以项目部名义或以本项目名义对外采购的材料、设备、民工工资和与当地发生的所有经济往来及其他事宜,全部由我方负责清理和支付。所发生的一切合同经济纠纷均与你司无关,我方愿承担所有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012年7月20日,薛理杰向重庆交建出具《承诺书》,载明:由我班组施工的任禹路S302线三标段,我方所有以项目部名义或以本项目名义对外采购的材料、设备、民工工资和与当地发生的所有经济往来及其他事宜,全部由我方负责清理和支付。所发生的一切合同经济纠纷均与你司无关,我方愿承担所有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012年7月26日,重庆交建省道302线任禹路第三标段项目部在绵阳晚报上刊登了《省道302线任禹路第三标段债务清理公告》。主要内容:省道302线任禹路第三标段薛理杰施工队目前正与我项目部办理退场清算手续,在薛理杰福建施工队施工期间,凡薛理杰以本施工队或以项目部名义对外发生的经济往来,以及与薛理杰施工队存在的其他经济纠纷,均应由薛理杰负责清偿。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告期内持相关证据到绵阳市高新区中华苑(北川恒荣矿业办公点)与邓绪军联系,以便与薛理杰办理债务了结手续,本公告期为30天,逾期后果自负。
《退场清算协议》签订后,辰升公司向薛理杰、陈强班组支付了21560254.92元,连同协议签订前已付款75880000元,合计支付97440254.92元。另外,辰升公司还向薛理杰、陈强班组支付了材料、设备转让款2839700元。余300万元质保金未返还。
2012年8月14日,交通局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做出《关于省道302线任禹路第三合同段劳务纠纷协调情况的报告》,载明:2012年7月14日起省道302线任禹路第三合同段因劳务纠纷出现了停工现象,现将情况报告如下:一、任禹路基本情况及目前完成情况。任禹路起于北川老县城任家坪,至北川羌族自治县禹里乡,是连接北川关内10多个乡镇的一条生命通道。该路共分为8个段,第一合同段正在抢修安子坪桥修复工程,目前工作进展顺利,预计8月全面完工。第二合同段、第四至第八合同段已经基本上完工,并具备通行能力,目前仅剩第三合同段隧道和桥梁未贯通。第三合同段由重庆交建承建,主要工程为2648米长的马鞍山隧道及3跨30T梁桥,目前隧道开挖2585米,剩余63米未贯通,桥梁已经完成全部下部构造,隧道贯通后才可以安装T梁,第三合同段已经成为全线的瓶颈工程。二、第三合同段停工原因及前期调查情况。第三合同段从2012年6月22日开始就出现消极怠工情况,至2012年7月14日停工。主要原因是项目部和福建薛理杰劳务施工班组之间在结算问题上出现了很大的争议。薛理杰等向省厅和市信访办等递交了书面材料,我局和重点办对该问题非常重视,经初步调查,重庆交建是项目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经专家评审所产生的中标单位,该单位进场后按招标文件要求组建了项目经理部,派驻集团公司隧道分公司副经理彭刚担任项目经理,公司员工王龙和胡文建分别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工程建设用款按照合同要求,拨入在工行绵阳高新支行和绵阳商业银行城郊信用社开设的基本账户,专款专用。项目经理部完全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施工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工作,但劳务工作由具备资质的辰升公司承担,薛理杰属于具体实施的施工班组主要负责人。三、我局对该段劳务纠纷协调情况。从2012年6月22日出现消极怠工至2012年7月14日出现完全停工,我局和重点办对该工作非常重视,立即将问题函告重庆交建,公司对该问题非常重视,立即派集团公司副总徐基立,隧道分公司经理汪平及技术人员和公司法律顾问等人专程到绵阳专门处理该纠纷,重点办和北川羌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也派专人协调处理。从2012年7月9日到2012年7月15日,重点办、北川羌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重庆交建、辰升公司与施工班组负责人薛理杰等召开了沟通协调会议。(一)2012年7月16日,我局副局长黄传钢会同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兰辉、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召集北川羌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市局规建科、重点办、重庆交建和任禹路第三合同段民工班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局13楼召开会议,进一步协调任禹路第三合同段劳务纠纷问题。(二)2012年7月20日,我局副局长黄传钢再次会同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召集北川羌族自治县信访局、北川羌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北川羌族自治县安监局、北川羌族自治县维稳办、重点办、重庆交建和任禹路第三合同段民工班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会议室召开会议,协调解决了任禹路第三合同段劳务纠纷问题,并由重庆交建与劳务公司及班组签订了协议书,问题得到全面解决。
2013年6月1日,辰升公司向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薛理杰、陈强承担工程整改费用190万元,判令邓绪军对薛理杰、陈强的行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013年6月14日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一审法院另查明,辰升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具有砌筑作业劳务分包一级资质、钢筋作业劳务分包一级资质、混凝土作业劳务分包不分等级资质、脚手架作业劳务分包一级资质、模板作业劳务分包一级资质、焊接作业劳务分包一级资质、水暖电安装作业劳务分包不分等级资质。主项资质等级为砌筑作业劳务分包一级资质。其资质证书载明承包工程范围为:以上作业单项业务合同额均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一审审理中,薛理杰、陈强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其在省道S302线北川至茂县第三标段中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进行鉴定。
2013年10月29日,经一审法院释明,薛理杰、陈强申请将辰升公司诉讼地位变更为被告。2013年11月1日,薛理杰、陈强又向一审法院出具书面意见,表示因为《退场清算协议》是辰升公司代表重庆交建签订的,辰升公司本身并无权利签订《退场清算协议》,薛理杰、陈强请求撤销的是辰升公司代表重庆交建签订的《退场清算协议》,因此不变更辰升公司的诉讼地位。
薛理杰、陈强起诉称,2009年,其通过林孔斌介绍认识了李斌兰和邓绪军。李斌兰和邓绪军承诺其有能力帮助薛理杰、陈强承建S302线北川曲山至茂县段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任家坪至禹里段的工程,并要求薛理杰、陈强通过林孔彬向李斌兰支付工程施工押金200万元,即可承建该工程。在薛理杰、陈强通过林孔彬向李斌兰转账支付了200万元工程押金后,李斌兰与邓绪军即引荐薛理杰、陈强从重庆交建处取得了该项施工任务。重庆交建提出,不用签订书面的工程承包协议,但需要薛理杰、陈强自行找一家公司作为工程费结算中介。薛理杰、陈强遂找到第三人荣邦公司挂靠,并以荣邦公司作为工程结算的媒介。至此,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工程承包协议,但已达成事实上的口头协议。薛理杰、陈强遂于2009年12月,在重庆交建的通知下,组织相关的工程机械、施工人员和钢材、水泥等进场进行施工。在施工期间,薛理杰、陈强所应获得的工程款,均是通过重庆交建先支付给第三人荣邦公司,再由荣邦公司支付给薛理杰、陈强的形式来实现。2011年5月,薛理杰、陈强已实际完成5900多万元的工程量,重庆交建通过荣邦公司支付给薛理杰、陈强工程款2400多万元。此时,重庆交建要求薛理杰、陈强不再通过荣邦公司走账,而通过邓绪军牵头成立的第三人辰升公司名义走账。自2011年6月开始,重庆交建共计将6900万元的工程款通过第三人辰升公司拨付给薛理杰、陈强。由于重庆交建长期占用资金不发放到施工现场,还采用一系列非法手段强制将薛理杰、陈强清退出场,造成该工程无法进展。2012年7月20日,重庆交建要求薛理杰、陈强退场,并以第三人辰升公司名义与薛理杰、陈强签订《退场清算协议》,薛理杰、陈强因无法支付工人工资等多方面的因素,在未进行结算的情况下暂时签订了结算协议。自双方签订《退场清算协议》时,薛理杰、陈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高达2亿元,而重庆交建通过荣邦公司和辰升公司支付给薛理杰、陈强的工程款仅有9300万元左右,便拒绝再与薛理杰、陈强结算。在该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交通局对于重庆交建将工程非法转包给薛理杰、陈强的事实是明知且认可的。交通局作为该工程的发包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薛理杰、陈强承担责任。重点办、指挥部、市政府为该工程的实际业主,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请求判令:1、撤销薛理杰、陈强与辰升公司签订的《退场清算协议》。2、重庆交建向薛理杰、陈强支付工程价款5100万元。3、重庆交建从薛理杰、陈强起诉之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支付以欠款总额51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4、交通局、指挥部、重点办、市政府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几被告负担。
重庆交建答辩称,一、程序上,重庆交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实体上,其也不应当承担与薛理杰、陈强之间的所谓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为重庆交建和薛理杰、陈强不存在合同关系。二、薛理杰、陈强与辰升公司已经达成了清算协议,该协议已经基本履行完毕。该协议真实有效,不存在法定撤销的理由。请求驳回薛理杰、陈强的诉讼请求。
交通局答辩称,交通局并非本案工程的发包人,工程价款也不是交通局支付的,交通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理由如下:一、本案所涉工程业主是指挥部,工程施工是由指挥部进行招标的,重庆交建中标后,也是由指挥部与该公司签订合同的。交通局并非该工程的发包人。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S302线北川境内公路灾后重建立项和招标事项的批复》及本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此有清楚反映。二、指挥部与交通局并非同一单位。指挥部是市政府以绵府函(1990)113号文批准成立的机构。指挥部下设办事机构即重点办,负责全市重点公路工程的测算、设计、工程招(投)标管理、施工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负责重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调度、工程财务管理、预(决)算的审查、确认。重点办系事业单位法人,领取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均是由重点办在实施。三、本案所涉工程,无论是招标,还是施工合同签订,还是工程款支付均是由重点办负责,与交通局无关。综上所述,本案所涉工程,其业主即发包人并非交通局。交通局是绵阳市负责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政府行政机关,不可能也没有职能成为工程项目的发包主体,更不存在薛理杰、陈强所称交通局对重庆交建非法转包工程给薛理杰、陈强的事实明知并且认可,也不存在交通局欠付工程价款的情况。请求驳回对交通局的起诉。
重点办和指挥部答辩称,一、重点办是指挥部的常设办事履职机构。本案中,指挥部和重点办作为业主,是与重庆交建直接发生合同关系,与薛理杰、陈强没有任何直接关系。二、本案不存在转包问题。三、重点办已经向重庆交建依约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项。四、得知劳务作业出现纠纷以后,重点办积极协调并见证了薛理杰、陈强和辰升公司签订的《退场清算协议》。
市政府答辩称,市政府未参与本案诉争的民事活动,薛理杰、陈强要求我方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一、案涉工程的招标和合同签订、履行过程,市政府均没有参与,对于薛理杰、陈强和第三人签订的清算协议也不清楚具体情况。二、薛理杰、陈强要求我方承担民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指挥部是依法设立的组织部门,重点办作为其常设机构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指挥部及重点办应支付的价款应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为准。请求驳回对市政府的起诉。
辰升公司答辩称,一、我方是2011年6月承接对原荣邦公司下设的施工队的管理。辰升公司与薛理杰、陈强之间具有实际的劳务管理关系,薛理杰、陈强施工班组是在辰升公司的管理下作业的,薛理杰、陈强和辰升公司间只有管理结算关系。二、双方基于管理关系,后发生了劳务纠纷,辰升公司和薛理杰、陈强经多次协商,在2012年7月20日签订了《退场清算协议》。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同时,协议不具备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等依法可撤销的情形。三、签订清算协议后,辰升公司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薛理杰、陈强,目前只有近300万元的质保金未支付。质保金给付应根据清算协议的约定。我方已经另案诉讼,不在本案的处理范围。综上,应驳回薛理杰、陈强的起诉。
荣邦公司答辩称,我公司只是为薛理杰、陈强和重庆交建提供账号走账。双方之间的发包承包我公司没有参与,不知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涉案合同的性质和效力问题;2012年7月20日《退场清算协议》是否应当撤销的问题。
一、关于本案合同的性质和效力问题
2009年12月28日,指挥部作为发包人,重庆交建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约定重庆交建承建省道S302线北川曲山至茂县段灾后重建工程(任家坪至禹里段)。该合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签订后,重庆交建先后与荣邦公司、辰升公司签订合同,将该工程劳务分包给荣邦公司和辰升公司。根据荣邦公司和薛理杰、陈强的陈述,以及荣邦公司退出该工程时重庆交建与荣邦公司未进行结算,未有协议,荣邦公司与辰升公司之间也无协议和结算的事实,荣邦公司进入该工程应属出借账户性质。薛理杰、陈强与荣邦公司之间属挂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规定,双方之间的挂靠关系无效。辰升公司不具有隧道工程施工资质,且其具有的资质等级对应的合同金额均不得超过5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的规定,其与重庆交建签订的名为协作,实为分包的《劳务协作合同》应属无效。根据查明的事实,辰升公司在工程施工中履行了部分管理职责,辰升公司与薛理杰、陈强在退场协商中就双方结算金额分配比例等内容在内的分歧进行了协商。双方就工程款分配比例在纠纷发生前应有约定。《退场清算协议》也是辰升公司与薛理杰、陈强签订。薛理杰、陈强施工队退场后,辰升公司继续履行与重庆交建的劳务分包合同并组织施工。辰升公司与薛理杰、陈强之间应为转包关系。该转包行为应属无效。薛理杰、陈强应为本案工程实际施工人。薛理杰、陈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主张权利,依法享有诉权。
二、关于2012年7月20日《退场清算协议》是否应当撤销的问题
2012年7月20日,薛理杰、陈强班组与辰升公司签订了《退场清算协议》。薛理杰、陈强虽主张该《退场清算协议》为辰升公司代表重庆交建与薛理杰、陈强签订,但并无相关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退场清算协议》的效力独立于本案其他合同的效力,应属有效。薛理杰、陈强主张《退场清算协议》应予撤销的理由之一是受胁迫,并举出证人证言、视频、照片等证据。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以上证据仅能证明《退场清算协议》签订前双方发生过分歧和冲突的事实,不能证明该协议是受胁迫而签订。薛理杰、陈强申请出庭的两位证人均为其施工班组工作人员,其证言不能单独采信,也不能证明《退场清算协议》系受胁迫签订。《退场清算协议》不仅有辰升公司和薛理杰、陈强签字,还有交通局、指挥部、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重庆交建、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作为见证人签字。表明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在政府相关部门主持和见证下对工程结算自愿协商的结果。
薛理杰、陈强主张《退场清算协议》应予撤销的理由之二是显失公平,并请求对其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经查,各方当事人对薛理杰、陈强完成的工程量为三张《工程量现场签证单》载明内容无异议。如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需要确定单价的计算标准,对此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向薛理杰、陈强进行了释明,薛理杰、陈强主张按照重庆交建与自己口头约定的单价标准来鉴定,其依据是其提交的证据重庆交建与业主的若干《财务支付月报表》。而《财务支付月报表》为重庆交建与业主之间月计量支付的凭证,属于重庆交建与业主的合同约定和计价关系。虽然辰升公司与薛理杰、陈强之间的转包关系无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仍然应当参照辰升公司与薛理杰、陈强之间的约定来计算工程价款,薛理杰、陈强要求按照业主与重庆交建的《财务支付月报表》上的计价原则来进行鉴定并计算工程价款据以认定《退场清算协议》显失公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对薛理杰、陈强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另外,薛理杰、陈强并未提交其与辰升公司的合同依据。故薛理杰、陈强以显失公平主张撤销《退场清算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且《退场清算协议》明确载明双方签订协议并履行完毕后,再无其他争议。从实际履行上看,协议签订后,薛理杰、陈强按照约定退场,辰升公司也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相关款项,薛理杰、陈强也接受了辰升公司的支付。经双方当事人一审庭审中确认,除质保金外,《退场清算协议》其余内容均已履行完毕。故薛理杰、陈强现主张撤销该《退场清算协议》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退场清算协议》除了质保金外,其余均履行完毕,现辰升公司已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本案中薛理杰、陈强也未诉请辰升公司支付工程价款,故质保金是否应返还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薛理杰、陈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6800元,由薛理杰、陈强负担。
薛理杰、陈强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改判支持其一审时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是:1、一审认定辰升公司与薛理杰、陈强之间存在转包关系错误。薛理杰、陈强无论和辰升公司还是和荣邦公司之间,都没有实质的转包关系。重庆交建与薛理杰、陈强之间成立事实的建设工程转包合同关系。2、假定辰升公司有权签订《退场清算协议》,该协议也是可撤销的协议。薛理杰、陈强签订《退场清算协议》系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另一方面,诉争工程经薛理杰、陈强初步核算已完成工程量为2亿余元,即便是按2012年7月12日经各方签认的工程量,按75%的比例核算的价款也达1.35亿元。而《退场清算协议》约定工程价款仅为1.0044亿元,显失公平,应予撤销。3、一审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完全可以按照工程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公布的计价标准对涉案工程款进行鉴定。因此,一审法院不予准许鉴定申请,剥夺了薛理杰、陈强的诉讼权利,程序违法。
重庆交建答辩称,程序上,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实体上,其也不应当承担与薛理杰、陈强之间的所谓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为重庆交建和薛理杰、陈强不存在合同关系。薛理杰、陈强与辰升公司已经达成了清算协议,该协议已经基本履行完毕。该协议真实有效,不存在法定撤销的理由。
交通局答辩称,其是市政府主管交通的机关,不是本案的业主,与本案无关联,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应驳回薛理杰、陈强的上诉请求。
指挥部、重点办答辩称,本案不存在转包关系,重点办与重庆交建的主合同的工程款已经支付。
市政府答辩称,薛理杰、陈强要求市政府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薛理杰、陈强与第三人签订的《退场清算协议》合法有效,应驳回其上诉请求。
辰升公司答辩称,退场清算的双方就是辰升公司与薛理杰、陈强。荣邦公司前期与重庆交建签订劳务合同,因其没有履行合同,因此由辰升公司全部接受原工程,直至薛理杰、陈强退场。双方签订的退场清算协议,已经汇总了薛理杰、陈强的费用。该协议独立于本案的施工合同之外,不容否认。不存在受胁迫与不公平的情况,没有必要鉴定。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辰升公司与薛理杰、陈强之间是否存在转包关系;2、《退场清算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一、关于辰升公司与薛理杰、陈强之间是否存在转包关系的问题。
辰升公司与薛理杰、陈强之间存在转包关系。依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工程由指挥部发包给重庆交建,重庆交建与辰升公司签订了《劳务协作合同》,后辰升公司将涉案工程又转包给薛理杰、陈强,薛理杰、陈强为涉案建设工程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辰升公司对于薛理杰、陈强履行了部分管理职责,双方还就工程款结算以及工程质量等问题签订了《退场清算协议》,且薛理杰、陈强退场后,辰升公司仍然继续履行其与重庆交建签订的《劳务协作合同》。综合上述情况,辰升公司与薛理杰、陈强之间存在转包合同关系。薛理杰、陈强主张与辰升公司不存在实质的转包关系,与重庆交建存在事实上的转包关系,但《劳务协作合同》系重庆交建与辰升公司所签,薛理杰、陈强并未举证证明其与重庆交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其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退场清算协议》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
薛理杰、陈强主张该协议应予撤销的理由在于其受到胁迫以及协议中规定的内容显失公平。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退场清算协议》不仅有双方当事人参与,还有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作为见证人。该协议系在政府相关部门主持下为彻底解决工程款问题与退场清算问题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薛理杰、陈强仅举证证明在该协议签订前双方发生过分歧和冲突,但并未举证证明在该协议签订时其受到胁迫。薛理杰、陈强主张涉案协议中约定的工程价款过低,显失公平,其认为涉案工程款高达2亿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涉案协议除质保金部分,其余均已履行完毕。《退场清算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体现了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因此,应以此为依据确定涉案工程款,本案已无须对于涉案工程款再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未组织鉴定并无不当。薛理杰、陈强认为一审存在程序违法,缺乏依据,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薛理杰、陈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6800元,由薛理杰、陈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进先
代理审判员  王毓莹
代理审判员  司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2015-10-19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