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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委托咨询】监视居住见律师需要批准吗?

监视居住见律师需要批准吗?

如果律师已同犯罪嫌疑人建立了委托关系,则不需要公安机关批准。

如果律师未同犯罪嫌疑人建立委托关系,则需要公安机关批准才能会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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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