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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快讯
 

【企业法务】容易被忽视的公司法律风险之用章管理

        企业印章作为企业身份和权利的证明,系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它的使用管理关系着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和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实务中经常会发生因企业印章使用管理混乱而产生的各类纠纷诉讼。
前有2017年4月,民生银行发生30亿元理财产品“飞单”,究其原因竟是民生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人伪造印章。再有2017年底,广发银行被银监会罚没7.22亿元,原因是广发惠州分行员工与侨兴集团人员内外勾结、私刻公章、违规担保,涉案金额更是达到120亿元。涉及企业印章大案震荡古今,刑民交叉影响深远。
        今天小编请到我所企业法务中心徐凡罡律师为我们谈谈公司印章管理当中应注意的风险。
Q:徐律师好,我想请教下您像银行、国企、大集团都将自己印章作为最重要的物品进行保管,也有严格的印章管理制度,同样意识到印章对于防控企业经营风险的重要性,但是相关机构产生纠纷并没有减少的迹象,一般印章管理都会在哪些地方出现问题呢?
A:风险较容易出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印章被盗、丢失、被伪造。2.公司使用多枚印章。3.盲目追求交易,对人对印章没有履行真伪审查义务。

Q:您刚把公司使用多枚印章单独列为一项,是因为?
A:首先多枚印章指的是除了备案印章以外的公司使用的印章。如果印章没有备案,且存在多章混用的情况,法律风险相对更大一些。例如:
1. 不能对同一枚印章的效力在不同诉讼中进行选择。其他场合已经认可其效力。(不论是私刻或伪造或者进行备案)
2. 在协议签订期间,公司使用公章不具有唯一性,在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协议上所加盖的公章系伪造印章的情形下,不能排除该公章系在此段期间使用的两枚以上的公章之一,故公司不能据此否定协议效力。
3. 同印章与备案印章不一致,仅否定合同效力,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4. 基于公司用章不具有唯一性的证明责任归交易相对人。需要收集对外出具函件、往来公文、承诺、其他经济合同中印章一致证据。同时需要收集公司向工商、税务、印章使用印章一致证据。
Q:那是什么造成了这种现象的出现呢?
A:大多是因为印章管理人员对法律的模糊意识和企业规章的约束乏力所造成。企业主亦或印章相关管理、使用者对印章态度散漫不严谨,以小疏忽酿大失误。比如:
1.认为伪造印章签订合同与公司无关,对公司没有约束力,或者是无效合同,公司无需承担责任;2.认为伪造印章是员工个人行为,对外签订合同责任应当由员工个人承担;3.认为伪造印章人员已经被判刑,公司可以据此主张免责;4.公司有多套印章,选择性使用,以主张免责;公司分支机构印章效力不如公司本部效力。
Q:刚在上述问题中您提到个人(企业法人)用章和公司责任义务关系您方便简单阐述下么?
A: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私刻印章,个人签字真实。2.相对人善意情况下,分支机构负责人伪造印章构成犯罪,公司不能否定该负责人代表公司对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Q:伪造印章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
A:1.司法解释年代已久,操作性不强,裁判争议大。2.民刑程序转换的程序争议大。
3.民刑责任法律依据和证据标准不同,应采取“刑民并行,重点在民”的策略。有待解决问题:(1)刑事案件不能缺席审判,倘若犯罪嫌疑人未被抓获,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一直无法解决?(2)侦查机关对被移送的案件几年不做答复、不立案、不处理,原告民事权益如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3)有些民事诉讼中,实际上并没有经济犯罪,被告人为地制造存在经济犯罪嫌疑的假相,利用“先刑后民”的规定拖延民事案件的审理,从而逃避民事责任,原告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那遇到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如何解决?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比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明显进步,但是再次起诉必须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无罪作为前提,也有进一步扩大的必要。
        感谢徐律师为我们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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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来源: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