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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浅谈侦查阶段如何委托律师进行刑事辩护(下)

今天【刑辩律师】的话题是:浅谈侦查阶段如何委托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浅谈侦查阶段如何委托律师进行刑事辩护

(二)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理解与适用
  1.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的途径:(1)通过法律文书知悉。如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了解罪名;(2)向侦查机关了解罪名。向侦查机关了解罪名要侧重了解侦查的罪名与法律文书确定罪名是否一致。如果发生变化,应当以变化后的罪名作为提供法律帮助和提出法律意见的前提。
  2.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第6条规定,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是指当时已查明的涉嫌罪名的主要事实。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A)时间点:(了解)当时;(B)对象:涉嫌的罪名;(C)内容:已查明的主要事实。对于何谓主要事实,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等都没有作出规定。《修改决定》的起草者认为,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主要是指向侦查机关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以及对案件侦查的有关情况,包括有关证据情况等。在不影响侦查顺利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侦查机关应当尽量向辩护律师披露案件的有关情况。[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认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有权知悉指控的信息,限于案件的基本信息,包括涉嫌罪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种类、时间、地点)等。[2]笔者认为,《修改决定》起草者的观点更符合立法意旨,值得借鉴。
  (三)关于辩护律师提出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1.提出意见的时间:按照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在侦查终结前提出。
  2.提出意见的方式:从一般意义上看,辩护律师主动提出辩护意见;在特殊情况下,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或检察人员也可以主动要求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如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69条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3.提出意见的形式:口头或书面。建议采用书面形式。
  4.辩护意见的内容:既包括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方面即实体方面的内容,也包括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程序方面的内容。

  特别提示:如果辩护律师收集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的三类无罪证据,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建议以辩护意见形式主动向侦查机关提出。这种情况类似于辩护律师在法庭审理阶段的无罪辩护,以律师辩护意见的形式提出,显得名实相符。

  (四)关于律师在审查逮捕程序中提出辩护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据此,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程序中有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
  1.提出意见的时间:审查逮捕过程中。
  2.提出意见的方式:从一般意义上看,辩护律师应当主动提出辩护意见;在特殊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前引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69条第1款对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的规定就是一个例证。
  3.提出意见的形式:口头或书面。建议采取书面形式。
  4.辩护意见的内容:《诉讼规则》第309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应当提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害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内容。

以上就是浅谈侦查阶段如何委托律师进行刑事辩护(下)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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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