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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少年罪错的处分与记录

今天【刑辩律师】的话题是:少年罪错的处分与记录,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我国在针对罪错未成年人教育改造的工作方面,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具体制度的构建以及具体处遇措施都有长足地进步和发展。20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就已建立少管所、工读学校、劳动教养等制度,并总结出对待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目前,我国少年罪错的处分方式,主要包括了刑罚和非刑罚的方式;根据处分方式的不同,采取了与之相对应的记录形式。
  (一)刑事处罚及其记录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年只对八种严重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它们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年满16周岁的少年将对所有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如果犯罪都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只有这样一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实施了触犯刑法、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少年,才可能进入中国的少年刑事司法体系,被称为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少年犯。对于罪错少年的刑事处罚主要是以网络记录与书面记录两种并存的记录方式。1、网络记录。其实就是司法机关内部网络系统中保存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人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个人信息记录。如果当事人系属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未被逮捕落案的,该信息也会被记录在系统中,以便日后缉拿归案。2、案件卷宗保存。司法机关在对当事人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中,都留有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当事人个人信息。卷宗中所记载的个人信息可以证实当事人之前是否有过犯罪记录;以及在罪错少年的个人档案中记载之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相关信息。
  刑事处罚记录对罪错少年未来的人生道路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主要就是:我国对有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犯罪记录终身保留制度,只要其曾被判刑,这一污点将终身相伴,永远不可能消除。我国现行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就是所谓的“前科报告制度”。
  (二)非刑罚处分及其记录
  非刑罚化的处分方式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其中行政处罚则包括了治安管理处罚、强制戒毒、工读教育、收容教育、劳动教养、社会帮教等等不同的方式、方法。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少年违法行为所给予的纪律制裁。行政处分又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
  在我国,对于罪错少年的不良行为并不会引起国家的正式干预,也不会受到处罚,更不属于少年法庭管辖的范围。其主要是通过社会化的方式,依靠社区、学校、家庭去预防和矫正。这些矫正的记录一般不会记录到罪错少年的档案中去。而罪错少年的严重不良行为可能会引起国家依靠行政力量的正式反应。这些具有强制力手段的运用是谨慎和受到严格限制的。需要注意的是,决定对严重不良行为进行强制干预与矫正并不需要通过少年法庭的审判,而是通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来进行决定,这一点与英美国家的少年罪错司法有着很大的不同。针对非刑罚化的处分,处分机关都存有相关的处分记录,并记录在罪错少年的个人档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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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