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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律师委托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计算

今天【刑辩律师】的话题是:律师委托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计算,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对挪用资金罪的三种行为方式而言,犯罪数额是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重要标准。在挪用资金罪犯罪数额的计算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多次挪用单位资金不还,挪用单位资金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单位资金,并以后次挪用的单位资金归还前次挪用的单位资金,挪用单位资金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2.挪用单位资金存人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资金的数额。
  3.挪用单位的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使单位资金处于风险之中,与挪用单位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质的区别,符合《刑法》关于挪用资金罪规定的,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资金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
以上就是律师委托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计算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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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