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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高利贷罪律师委托辩护要点

今天【刑辩律师】的话题是:高利贷罪律师委托辩护要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高利转贷罪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作为一种经济犯罪,随着近来民间借贷行为的热络而日益呈现高发态势。作为在一家省直属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的刑事律师对该罪的辩护进行深入的研究,认为存在如下的辩护思路。
        借款人从银行申请贷款之后,只能用于双方约定的用途,而不得挪为他用,否则就会对国家的金融信贷管理秩序造成危害。构成高利转贷罪,必须存在利用提供假担保假用途等虚假信息,套取信贷资金的行为,另外还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存贷款基准利率上浮幅度之上,向他人出借资金,获得非法利益,这两种行为缺一不可。因此,发生了通过提供虚假证明、虚假信息、虚假理由骗取贷款的行为,但是没有用于非法转贷,牟取非法利益,仍然是不构成高利转贷罪的。
其次,目前我国的刑法没有对高利转贷中的高利,到底是多少作出明确的规定。
        一种观点认为,高利是超过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同期利率四倍的利息;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将银行信贷资金,以高于银行利率转贷给他人,就可以构成高利。而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相关规定,只要违法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虽然违法数额未达到10万元,但因高利转贷遭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进行高利转贷活动的,就符合立案追诉标准。因此,辩护律师在辩护时,应着重从是否达到刑事立案追诉的标准,以及其利率是否明显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等,作为切入点。
第三,构成高利转贷罪必须要有转贷牟利的主观故意。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在申请贷款的时候向金融机构故意虚构贷款的实际用途,第二是故意将所取得的贷款转借给他人,用于牟取非法利益。如果借款人因为自身生产生活的具体环境或者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不再需要按照原申请贷款的用途使用获取的资金,而将贷款转借给他人,同时也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不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刑事律师所代理的一起高利转贷罪案件中,被告人将所获取的银行贷款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但公司后来倒闭,他于是将这笔贷款以和银行相同的贷款利率转借给亲友,从中没有牟利。被告人的行为,缺乏高利转贷的主观故意,不能构成高利转贷罪。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

以上就是高利贷罪律师委托辩护要点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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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