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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刑事律师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的法律规定集合(上)

今天【刑辩律师】的话题是:刑事律师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的法律规定集合(上),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专业律师,应该用事实和法律说法,尤其遇到公安、检察、法院等故意刁难、推脱、以内部规定等拒绝律师调查取证和阅卷,律师该如何应对,如何说服,这在办案过程中尤其重要。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在这一规定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分为两种:一种是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另外一种是律师申请调查取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是指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根据案件需要自行向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调查取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范围与律师的代理身份有关,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时,其调查取证的范围比较广泛,因为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具备完整的能够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链条才可能被法院立案,所以原告方律师的调查取证范围就必然比较广泛;当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时,其在诉讼攻守关系中处于“守”的位置,主要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质证,进而提出答辩意见,通常这种情况下律师的调查取证范围相对小一些。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种类因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根据证据使用阶段的不同,可以将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内容分为三类:1、立案阶段:调查相对方的身份信息、资格、资质信息;2、庭审阶段: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3、执行阶段: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完整规定了律师的阅卷权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刻录、下载材料。侦查机关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三日以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提起公诉后三日以内,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对案卷所附证据材料有调整或者补充的,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对调整或者补充的证据材料,有权查阅、摘抄、复制。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以上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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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