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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侦、诉、辩、审高峰论坛暨《中国刑案侦、诉、辩、审办案规范指引》新书发布会在京隆重召开

              
      2016年1月10日下午2点,由法律出版社、武汉大学马克昌法学基金会主办,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中国法律评论》编辑部和《法律与生活》杂志社协办的《“以审判为中心”侦、诉、辩、审高峰论坛暨<中国刑案侦、诉、辩、审办案规范指引>新书发布会》在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法律出版社隆重举行。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莫洪宪主持了此次会议。原公安部常务副部长田期玉、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局长余新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陈国庆、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周院生、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党建军、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刑侦局局长尹若亮、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刘少雄、中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李法宝、重庆市涪陵区政府副区长周京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赵志刚、《民主与法制》总编辑刘桂明、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长逄锦温、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荣功等专家出席会议。



        此次会议这些专家们的精彩发言如下:
        刘少雄 :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马克昌法学基金会理事长,丛书执行主编 

        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中国刑案侦、诉、辩、审办案规范指引》25册丛书编写与出版的有关情况: 
  第一、该丛书是为响应和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而精心编写,体现了全体编写人员与中央建设法治中国步伐的同步性和一致性; 
  第二、该丛书是为吸收“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成果,集所有编写人员的智慧及法律共同体法律人的成果之大成而编纂,体现了该丛书内容的时代感和理念的先进性; 
  第三、该丛书是为继承并弘扬高铭暄、马克昌、刘家琛等老一辈刑法泰斗的刑事法治精神与刑事法学精髓,由高铭暄、马克昌、田期玉、刘家琛、张耕、赵秉志等大师、前辈、顾问的指导,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北师大、武大、西北政法大、社科院及各地实务部门,理论与实务专家集体编写,体现了该丛书学理解释的权威性,理论与实务界的广泛代表性;
  第四、该丛书编写人员是以中央司法机构最高层具有近三十年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经验的法律人,及地方公检法司资深的法律实务工作者与众多资深律师、学者共同编写。该丛书倡导科学的诉讼架构,突出庭审中心地位,强化证据为本的裁判规则,切入法治实务所需,为落实习主席讲的“怎么让老百姓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提供了所有编委、编者在刑事司法审理程序审实体审的理论指导与实务操作的可能性;
         第五、该丛书编写人员由硕士、博士、教授、博导、实务专家、前辈法学大家300多位交流、沟通、审稿编写集合而成,充分反映了几代法律人共同在该丛书中对法治文明的一致性追求,充分实现了几代法律人思考之间的无缝传承与对接;
       第六、该丛书从公检法司机关和广大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根据国家的全部刑事法律规定和最新刑法理论研究成果,紧密结合最新的刑事立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同时提炼刑事审判指导案例中以证据为本的裁判规则,全面系统地归纳、整理、阐述现行刑事法律规定的所有个罪的立案标准、证明标准、证据规则、采证规则、举证规则、质证规则、控辩规则、庭审规则以及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确保侦、诉、辩、审全过程经得起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检验,做到公正司法,体现了丛书内容的全面、系统、规范、准确、方便实用;
       第七、该丛书是以类罪一本通、个罪一章通形式编纂,可供侦、诉、辩、审各个环节办案人员在具体办案中能从类罪、个罪在一本书中快速查阅所需的法理与法规资讯及相应法律依据,切实促进刑事司法实务工作中适用法律的统一效力与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效力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第八、该丛书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制度推进中,得到了国内最大和最有影响力的法律专业出版社的青睐和厚爱,历经五年的跟踪、指导,并优先安排出版。这套丛书是否具有权威性、时代性、系统性、全面性、专业性、规范性、精准性、操作性、实用性,你们懂的。 
  《中国刑案侦、诉、辩、审办案规范指引》编委会的编写宗旨就是要把侦、诉、辩、审各方引领到庭审中心的上上之地,让司法文明真正屹立于法庭圣地。
        田期玉 原公安部常务副部长、中国警察协会主席,丛书总顾问  
        刑法在中国整个法律体系里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当前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我们的刑法也不能一成不变、墨守成规,也要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所以,我们的刑法经过了好多次的完善、补充和修改。去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就是一次很必要的补充修改。补充修改刑法不是中国一家,而是国际惯例,只要是法治国家,刑法就会根据国家的发展需要进行一些修改、完善和补充,补充修改一个是用加法,一个是用减法。比如去年《刑法修正案(九)》就是用加法,有50多条在刑法的条文中进行了必要的修改、补充,这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刑法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对我们的侦察、起诉、辩护、审判这四个环节都带来不少新的课题,同时也让我们面临着新的挑战。这一套丛书的出版发行,对我们国家刑案的办案工作必将起到积极的、重要的推动作用。 
        刘家琛 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丛书总顾问  
        我相信这部书会为推动我国的法律工作做出巨大贡献。 
        我希望刑事法律专家在怎样促使刑事立法进一步科学化时,要把中国的国情搞透。意见:刑事立法要严格控制,特别是在目前发生的刑事案件中、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这方面的犯罪在增加。因此,提出对谋财、图财、企业竞争中出现的一些犯罪问题,建议在刑事立法上能够注重经济制裁,人身制裁不主张过分扩大甚至于过分加重。图财,最后就要对其进行经济制裁。特别是企业家之间发生的一些问题,为了图财,采取不法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最后在制裁的时候,在刑事立法中把经济制裁这个分量加重,对人身制裁要严格控制。经过实践证明,立法要科学,但是司法实践更要科学。在司法实践当中,实践会产生一一些新的理念。要对这些新的理念及时反馈,要对立法进一步完善作出贡献。立法不要从归类到归类,要根据中国国情,要依法进行审判。
不主张在刑事立法上尤其是对企业经济利益犯罪的增加,不要把增加刑事责任来指控犯罪、来防止犯罪率减少。更重要的是全社会和各有关行权部门的作为。怎么在行权中做好工作,这方面工作很值得研究。在司法实践当中,尤其是要了解中国国情。
        各个民族之间的习惯、信仰都有一定的区别,不同地区经济发展都有很大的区别。在经济发展有很大区别的情况下实施法律,不能简单处理。同样的问题在不同的地区最后判决都一样,好像这是执法公正,但实际上则不然,我们需要考虑民族发展、经济地区各方面的不同。希望人大立法理念一定要把握好,一定要指导国家人口的特殊变化。 
        总之,一定要注意刑事法律制度,立案要科学,司法实践更是要科学。现在中央提出来以审判为中心,因此审判机关在这个问题上更是要注意,在刑事法律的适用方面一定要把握好。判刑该轻就轻一点,效果好、符合民意、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陈国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丛书副总主编 
        刑事法治诉讼制度,现在处于重大调整时期。通过以审判为中心,落实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很重大的课题。首先,要进一步完善证据制度,特别是侦察机关、侦察部门。在取证方面严格的遵循各种侦察措施,严格适用各种强制措施,来进行取证。 
        在刑事案件中,可以适当引入一些协商机制、控辩双方在量刑的问题、从轻的问题上给予一定的余地。 
        过去一直强调国家追诉,但是过分的强调,不强调诉讼当中合议,可能不太符合目前司法的实践。要给被告人、当事人一个选择。量刑的问题上,只要认罪、赔偿就可以从轻。这个是可以探索的,而且这方面既可以是轻微的案件,也可以是严重的刑事犯罪。除了恐怖、危害国家安全的极端犯罪以外,重大的刑事犯罪也可以适当的引入。 
        实行繁简分流的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问题。现在的刑事案件,简易程序不够简化。要实行繁简分流,设置多种诉讼程序。既能够提高效率,也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发挥诉讼的真正效果。 
     余新民 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局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研究会副会长,丛书常务编委 
        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人既有人性、也有社会性,既有人性、也有动物性、有自然属性,所以约束行为要放在第一位。 
要把法律当信仰,不要把法律当工具。如果每个人不把法律作为信仰,不自身去实践它,而是把法律作为使用工具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则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就会不能实现。 
        立法要科学、执法要科学。从犯罪的角度来看经历了审证、认证、物证的时代,现在进入到科学理论时代。现在刑事犯罪发生了变化:第一是刑事犯罪出现了可视化。第二是刑事犯罪可溯源。第三是刑事犯罪的可记录化变得更广。分子证据时代已经来临,有一些证据标准是要定标准的,有一些是要定原则的。终端证据和介质证据必须统一标准,要把它下一步在立法、在司法完善起来。 
        对“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要进行研究。对司法环境的研究、在审判环节以审判为中心,是司法的进步、法律的文明。赞成公安机关对犯罪事实、犯罪行为启动侦察以合理怀疑的标准。否则,没有办法开展正常措施和开展正常活动、犯罪证据就没有办法收集。这个问题长期没有人研究,特别是公安这块研究不够。警察机关批准逮捕甚至移送起诉的时候应该由此证明的标准,证明犯罪的标准大于不犯罪的标准,到了人民法院最后审判的环节,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后一个标准为法院、检察院、司法界、学术界广泛接受。 
       林维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校长  
侦、诉、辩、审这四个司法共同体要有一套专业的术语,要有一个共同的话语,要有一个共同的理念。
 
        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两年速裁程序,最高法院也在探讨有关认罪认罚怎么给予被告人一定激励的基准,探讨能够实现在量刑的程序上真正的,整个诉讼的程序上实行繁简分流,使简的更简,使繁的双方有更多的时间阐述自己的观点。如果不能实现繁简分流,不能在程序上实行轻重难易案件进行类型的划分,以及建立一套相之配合的程序,繁的无法抽出更多的时间,简的还要按照程序来。这两种都是属于违背庭审实质化的所谓的庭审形式化。一个很简单的案子,非要把每一个流程可丁可卯的走一遍,这就是形式主义,但是如果很繁的案件就给半天时间,也是形式主义。 
        党建军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  
        希望今年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能够在推进司法改革,包括我们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出有新的举措,一年前的·1月20日,中央政法委在北京召开了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孟建柱书记要求要取消不合理的考核项目。另一个是要强化制约监督,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是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待定进入起诉审判阶段,造成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案件。这些措施或者要求虽然还不属于或者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推进司法审判中心制司法制度改革的内容,但至少是为推进这项改革搭桥铺路,扫清这条改革路上的障碍。借这个机会就审判中心式改革的定位、目标、路径发表自己的看法。 
  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一个《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公布以后,怎么样理解《决定》的要求的总体思路,怎么贯彻落实,理论界和司法界都有不同的看法。尤其是对于以审判为中心,怎么理解和界定确实有不同的看法。,这也是正常的。推进审判中心式的改革,至少涉及三个问题。第一,审判中心式的改革怎么定位,以审判为中心与庭审为中心是什么关系;第二,审判中心式改革的目标怎么确定,确保侦察审查起诉案件的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经验,怎么理解;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又是什么样的关系。第三,审判中心式改革的路径怎么走?是两步走还是一步到位。 
        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第一,关于审判中心式改革的定位。刑事诉讼从国家权力的角度来说,主要涉及到侦察、起诉、审判。这几个要素之间他们的执政不同、地位不同、作用也不同,对于它的功能的实现也是不一样的; 
        第二,这个刑事诉讼的系统到底要不要以审判为中心,它是取决于制度设计者怎么看审判的要素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当然在不同的国家,在对待以哪个为中心有各自的特点; 
        第三,从侦察的中心来讲,理论上有概括,就是侦察中心主义,从侦察中心主义转向审判中心主义是个历史的必然,也是法治文明的进步。这种转变是一个渐变的过程,这个过程不是一帆风顺的。中央在总结前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础上,结合这些年出现的、发生的冤假错案,基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愿景,提出的推进审判中心式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怎么看待改革?第一,从目前来看,主要是一种结构性。就刑事诉讼而言,所谓结构性的改革,也就是维持刑事诉讼的基本功能不变。主要是惩罚犯罪、维持社会秩序。在这样的前提下,对侦察、起诉、审判它们之间的关系做了调整,这里暗含着制度设计的三个国家管理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有了一个重新的认识。但是十八大提出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这八个社会层面的核心价值观,它的核心就是一种新的功能上的要求、就是一种人权保障。其中自由平等是基本的人权,公正和法治是为了实现基本人权的途径和方式。如果下一步改革能够真正的以这八个字,当然还有其他社会层面的核心价值观为目标,来设计改革,调整错综要素的关系,改革将是功能性的改革; 
        第二,要对侦察、起诉、审查的三个要素之间的关系做大的调整。以前两次改革对三者之间的关系有调整,但是一种微调,还没有真正使审判在认定犯罪上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以审判中心式的改革,将对侦察、起诉、审判三者之间的关系做出更大的调整;
         第三,这次改革是重在削弱诉讼潜功能。美国一个功能主义学派的教授默顿,把一种系统的功能分为一种显功能和潜功能。所谓显功能就是所谓的主体有意的造成,而且客观上观察到的效果。潜功能,就是在惩罚犯罪的时候,有可能使一些无辜的人被审判为犯罪。像孟建柱书记说的,确保审查起诉案件事实经得起历史检验,也要防止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是法律程序有问题的案件,进入起诉审判阶段,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错到底是法院,起点错说的是侦察,跟着错说的是起诉。而且取消不合理的考核目标和项目,也是为了来减弱我们可能发生的伤及无辜的情况。过去的考核目标有利于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多办案、多打击犯罪,发现这些项目也可能客观上造成一些急于功利和伤及无辜的情况。
         关于改革的目标。第一,就是让审判在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上发挥决定性的作用,这是为了恢复审判的诉讼职能定位; 
        第二,让审判通过听审来发挥决定性作用。《决定》指出: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第三,让裁判结果得到全社会的广泛认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关于改革的路径,怎么样落实中央提出的审判成为诉讼制度的中心。现在比较多的观点,就是分两步走。第一步,事后检验式,也就是一种引领。引领是审判通过自身的、公正的裁判,特别是事实认定、证据适用的标准来引领侦察、审查、起诉,来逐渐向标准靠拢。这涉及到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或者是审判法官所适用的证明标准与审查起诉是不是应当一样的问题。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会影响到以后具体的具体的制度设计。 
        一个理性的人不会在法院在定罪时确定被告人有罪无罪所掌握的标准置之不理。所以说,它起到了一个引领的作用,但是对于审判之前的侦察、审查、起诉不能指手划脚;
         第四,事后审核式的制约。国家的司法改革、社会改革,都是采取渐变式的改革进程。采取两步走的路径更为理性,也更为稳妥,也更能得到更多的法律人的支持。对审判来说,在这项改革中要有更多改革的努力,包括庭审的实质化。当然也要像林维教授所说的,要区别是轻罪案件还是重罪案件要适当的区分,但是作为庭审必须对案件作出决定。还有一些其他问题:比如法官的权力和职责,怎么消除审判的地方化、行政化的色彩等。这些改革都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在中央领导下今年中央政法工作会,会对司法改革和审判中心式的改革出台新的举措,能够促进这项改革较快的往纵深的发展。
        尹若亮 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刑侦局局长,国防大学进修学院院长、少将,丛书常务编委  
我感觉这套丛书从全、细、实讲的很贴切。全,这套丛书包含的内容全,概括了所有罪名,涵盖了侦、诉、辩、审一体;实,非常可操作性,非常实用;细,各个环节该考虑的都考虑到了。 
        大家都知道,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担任军委主席,部队的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步伐明显加快。前不久,习主席在十三军视察时又进一步强调: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依法治军。目前军队改革大幕已经拉开。由四总部变成了十部委厅,七个军区改成了五个战区,军兵种由过去的海军、空军,现在又新组建了陆军,又新组建了战略资源部队。所以整个部队的改革已经拉开了,六号战区已经组建起来了,五个战区的领导都已经到位了。和我们关系比较密切的,就是军队这次总改革的大盘子是军委管总,军总组建,战区主战,大家可能都看到宣传了。我们还有一条要求,要规范的是要把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开。所以由四总部,即:总参、总政、总后、总装改成了现在的十个单位,其中新增加的军委、纪委独立出来了,这是改革的一个亮点。
还有,把中央军委、政法委独立出来了,也成为了实体,就是把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和保卫部门纳入到里面去。审计也从里面出来了,这就加大了监督、制约的力度。我想机构不断健全的完善,下一步对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会有大力的加强。 
        法律归根结底是保证我们社会的公平,有秩序和正义。每年公安部刑侦局都有执法规范化培训班,一年办6-8期。我们强调根据现在社会的发展,首先你要树立程序意识,这样才能不出事,办好事;第二,光不出事不是目的,你要把案子侦破,要紧紧围绕现场,我们在强调现场意识的同时要强化证据意识,一切要围着证据走。还要强化信息意识。过去我们说侦查办案到现场提取犯罪嫌疑人留下的痕迹、物证,当时科技发展的概念太小了,我们应该到现场提取与犯罪有关的信息,这样可能才能包含着这些证据;第三,时效。法律办案要时效,侦查也要时效。这样就能大大提高执法的公信力,办案的效率。  
        李法宝 中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丛书执行主编



        2015年,可以说是律师权益保障年,律师执业权利加大了保障力度。从年初开始,最高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保障执业律师权利的规定,充分保障了律师的申请权、会见权以及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权。8月20日,由中央政法委主持的司法部史上最高规格的律师工作会议召开,孟建柱书记、公安部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最高法院院长以及司法部部长在会上纷纷强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甚至把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依法治国来相提并论。9月16日,两高三部又联合发文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这些规定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律师事业和律师队伍的高度重视。但对于我们律师群体来说,规定的出台与真正的落实还有一定距离,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事件还时有发生。律师会见权、阅卷权、收集证据的权利以及发问、质证和辩论的权利还不能充分行使,律师的意见不能得到尊重,律师权利被侵犯的救济措施还不完备,这都需要各级司法机关高度重视,让律师真正感受到其执业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和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几年前侦、诉、辩、审的关系并不和谐,并不能像今天侦、诉、辩、审能够坐在一起共同畅谈双方怎么样才能建立有效沟通协调机制。对法律共同体建设,要抛弃两种错误的认识,一是认为这是对律师的偏爱。前几年公检法共同办案,视律师为异类,要建立与律师之间的防火墙,隔绝与律师之间的交往。现在谈法律共同体,不是鼓励律师与司法人员之间的不正当交往。另外一种片面的认识,有些律师认为建立法律共同体,其实是让律师贴标签、戴着政治的帽子,让律师丧失了依据法律独立自主辩护的权利。怎么样相互理解、共同的沟通,以法律和证据作为律师以及法官、检察官处理案件的依据,这是一个需要研究的课题。
        控辩协商制度应该引入到刑事诉讼中,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刑事和解制度,是对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允许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在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对被告人从轻处理,但对一些严重的刑事犯罪,并不适用该制度。在一些经济犯罪包括一些重大贪污贿赂案件,特别是客观证据相对较少,定罪量刑主要依据主观证据或者说主要依据口供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主要犯罪事实又认罪,从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出发,辩护律师不纠缠个别细节,让犯罪嫌疑人利益最大化,通过控辩协商,让犯罪嫌疑人得到从轻处理,又节省了司法资源,这应该是律师和法官、检察官共同的社会责任。  
       刘桂明 《民主与法制》总编辑  
        中国刑事辩护,从1979年七部法律的诞生到今天以审判为中心体制的建立,中国刑事辩护经历了有位辩护、有人辩护、有序辩护、有据辩护、有形辩护。 
完善办案规范指引一定要有律师的声音。办案指引,不应该仅仅是侦查机关,也不应该仅仅是起诉机关,还应该有律师的声音。律师的较真和挑刺是办案规范的完善。所以,办案规范指引一定要有完备的刑事辩护。 
        没有平等的刑事辩护就没有完全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所谓平等的辩护,就要有平等的参与、平等的权利、平等的程序、平等的地位。在刑事诉讼法理论当中有一个理论为“平等武装”。所谓平等武装,就是当控方站的很高的时候,那辩方也应该给他垫一个脚垫,这样才能使控辩平衡,控辩平衡就是程序正义的应有之意。
        没有独立的刑事辩护,就没有完整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所谓诉讼规律,就是控辩审三方组成的等腰三角形,这个里面的侦和诉是为一体的,那么等腰三角形的建构最不能缺的就是刑事辩护。有了刑事辩护才能有完整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     
        逄锦温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长  
        统一司法标准作为以审判为中心的重要内容到底是否合适得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在刑事诉讼三个阶段如果采用不同的标准,从现有的法律规范来看,是说不过去的。但是,这个统一的标准在每一个诉讼阶段,应该是指在每个阶段的最后的一个最终的标准。每一个诉讼阶段最终进入下一个阶段的时候这个标准应该是统一的,在某一个阶段的标准可能是动态的。这应该是以审判为中心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一个底线。
         司法改革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目标或者方向已经确定,更多要关注怎么落实。以审判为中心使法院承担了更大的责任、压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是法院一家来完成、承担。法庭是控辩审三方参与的集合,这个方面法官更多的是居中裁判的角色,更重要的是控辩双方。在保证庭审质量的同时,要真正发挥控辩的作用,保证法庭最终裁判有一个更好的基础。唯有在诉讼参与各方共同的努力下,通过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实现司法公正。   
         何荣功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丛书常务编委、撰稿人  
        首先第一点我特别要感谢法律出版社,作为我们国家法律界最权威的出版社,给我们作者提供了很好的平台,让300多位作者的学术研究成果,能够向全国面世。 
        第二,我特别感谢这300多位作者,他们中有领导、实务工作者、学者。 
  第三,特别感谢刘老师、周局长和莫老师。2004年周局长带领很多公安部同志,在武大召开第一本《公司犯罪》的编辑工作,后来又在长安出版社出了20多本书,然后由此到今天的升级版,在这个过程中我认识了很多前辈,从他们身上学到了很多东西,交流了思想,提高了我的视野,也积累了我的知识。   
        黄闽 法律出版社社长  
        法律出版人,是离法律共同体最近的一群人。法律出版人和国家的法治建设、法律人的命运息息相关。 
        公安机关作为侦查预审机关,是作为刑事诉讼最基础、最为直接的机构,办案压力可想而知。靠经验、靠习惯办案无可厚非,但是也要更加的注意把经验和习惯纳入法律的框架当中,让经验和习惯接受法律的检验。如果有条件,还是可以把经验习惯上升为制度,甚至上升为法律。 
        公诉机关在当下特别是人权路线之后,应当更加关注维护当事人的人权。转型期缺少实际的法治规范和有效的法律的监督与执行,公诉机关要十分重视打击犯罪的同时,考虑维护公民的人权,甚至要把维护人权这样的观念理念上升为检察机关、公诉机关落实宪法要求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建议检察机关应当对公民实施强制措施方面加强司法解释的制定。
 
        律师的状态和状况会影响一个国家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的状况。对律师行业的禁忌要做适当研究。在规则之下的禁忌,很值得研究。要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因为它是防止错误的重要参照。律师的辩护意见也是法官职业生涯的一个“护身符”。 
以审判为中心应该有周边对它的归依、配合、负责。这个中心最后要做裁决、要产生法律后果。 
  我今天发言最想表达的一句话,就是要建立大法治。这个大法治我理解为侦、诉、辩、审如果单纯从职能角度来看,可以分为行业和部门法治,各有各的职能,各有各的目标,各有各的阶段,但是我想只有部门法治是不够的,部门法治是一个任务性的法治,我们还要有大法治。这个大法治就是给当事人以公正,向社会输送正义,这就是我们的大法治。这也是我今天下午发言最想说的,法律职业人共同见证中国的大法治。
      
        文章转自法律与生活杂志社微信公众号 。
        《中国刑案侦、诉、辩、审办案规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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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顾问】高铭暄 马克昌 赵秉志 卞建林 樊崇义 田期玉 张 耕 刘家琛 田文昌
【总 主 编】熊选国
【副总主编】柯良栋 陈国庆 周院生
【执行主编】莫洪宪 刘少雄 李法宝 周京平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年1月

2016-01-18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