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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说法
 

【律师委托】商业特许经营模式常见法律问题


       近年来,网红经济与互联网流量经济迅猛发展,一众网红品牌通过转化互联网流量,而精准收割了大量慕名前来加盟的经营者,随之而来的便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激增。加盟“网红品牌”是否等于掌握了财富密码?如何在创业的过程中,正确授权加盟店?今天我们聊一下商业特许经营模式常见的法律问题。

一、特许经营合同概述
(一)特许经营合同概念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通俗来说,特许经营就是特许人本身掌握一定的商业资源,如,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然后将该资源授权加盟者使用并对其进行培训,同时要求加盟者使用统一的运营模式、装修、供应链等等,而加盟者向特许人支付一定费用的商业模式。传统的特许经营品牌有麦当劳、必胜客等,新兴的网红品牌有分米鸡、爱亲母婴等。
(二)特许经营与品牌授权的区别
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由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信息不对等,根据法律规定,特许人必须承担更重的法定责任。在此情况下,特许人往往在合同中,刻意规避“特许经营”的字样,甚至明确有“本合同并非特许经营合同”的条款。与此同时,有些合同虽然名为“特许经营合同”,然而其实是品牌方的一个噱头,实质上是商标许可的模式,如何判断究竟是特许经营合同还是一般的品牌许可合同,需要从以下特征进行判断:
       1、品牌方是否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
       2、加盟方是否根据品牌方的授权,在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品牌方的经营资源;
       3、加盟方是否向品牌方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若商业模式同时符合以上特征,则为特许经营模式,品牌方作为特许人,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以及约定责任,返之,则不能认为是特许经营。
(三)商业特许经营纠纷现状
       近年来,北京、上海、天津各级法院,相继发布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从公布的数据来看,主要有如下特征:
       1、从数量来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激增。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例,2018年新收特许经营合同案件13件,2019年新收51件,同比增长292.31%;2020年新收95件,同比增长86.27%。并且受新冠疫情影响,近两年餐饮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占比大幅提升。
       2、从行业分布来看,餐饮行业占据了大部分比例,而其中又以奶茶店、炸鸡店居多,同时,酒店、美容、教育等行业,也占据了一定比例。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为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案件中,餐饮行业占据了70%以上,其中奶茶店占据了餐饮行业的60%。
       3、从诉讼主体来看,绝大部分原告为加盟者。但是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的白皮书中,在诉讼过程中,特许人提起反诉的又占到了1/3左右,因此案件都相对比较复杂。
       从实践来看,产生以上特征的原因主要还是市场发展过快却不成熟。特许经营确实给大众创业带来了热情和便利,但是不可否认,很多品牌方和加盟方,都对特许经营模式停留在概念上。更有甚者,品牌方会利用信息不对等,夸大宣传,通过刻意打造网红品牌获取互联网流量,然后诱导投资者前来加盟。投资者在冲动之下签订了合同,支付了特许经营费用。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却与预想的、宣传的大相径庭,而双方往往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便对簿法庭。

二、关于特许经营的特殊法律规定
对于特许经营合同而言,实质上也是合同的一种,必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约束,然而如前文所述,由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信息地位的不对等,特许经营合同也有区别于其他一般合同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特许人未依法履行披露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特许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关于特许经营,特许人有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定义务,即披露义务。对于该义务,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均有明确规定:
形式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1条,特许人应当在协议签订之日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经营信息,被特许人对此出具回执说明;
内容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特许人应当披露包括备案情况、门店信息、经营模式、注册商标、加盟费基本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在内的12项信息,且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或虚构。
若特许人刻意隐瞒重要信息甚至披露虚假信息,根据《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9条,可以被特许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二)冷静期内,被特许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单方解除权,也就是常说的“冷静期”。对于合同未约定单方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实践中一般以是否已经开店,并且利用特许经营资源实际营利作为标准。
“冷静期”作为特许经营领域的特色之一,在诉讼过程中,逐渐成为解除合同的重要理由之一,同时由于被特许人往往尚未使用特许经营资源,即使解除合同,对双方的影响也较小,所以以“冷静期”作为解除理由的,往往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也更高,返还加盟费的比例也比较高。根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白皮书,该院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被特许人以“冷静期”规定为由提出的诉请被支持的比例高达77.78%。

       需要指出,除非合同双方对盈利有明确约定,否则被特许人是否盈利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根本目的,即使亏损或收益达不到预期,也无法要求解除合同。
(三)关于特许经营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本条款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若特许人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主体,则合同无效。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即“一年两店”的要求,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本条款并不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即使不符合“一年两店”的要求,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四)行政与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4—28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一年两店”的要求,并且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后方可经营。此外,依前文所述,特许人还应当全面、真实、准确披露特许经营信息,不得有欺骗、误导行为,否则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刑事责任
       一些不法企业以特许经营模式迅速扩张,以投机圈钱为目的,违规集资,在短期经营后人去楼空,造成群体性诉讼爆发,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9条,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律师建议
(一)尽可能完善特许经营合同条款
       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为避免纠纷,应当尽量将约定一致的内容落实到纸面上,如冷静期、选址、合同目的、保密等条款。在合同签订后,应当严格执行,诚信、规范履约。必要的时候应当寻求律师的帮助,尤其是对于特许人一方,特许经营合同是格式文本,并且需要在商务部备案,在此情况下,若不能有一份完备的合同,极易引发群体性纠纷。而对于被特许人,若加盟时,特许人一方宣传的情况与合同不一致,应当要求将相应的条款落实到纸面上,否则应当考虑是否继续签订合同。
(二)被特许人在加盟之前应当审慎考察,而特许人应该充分履行披露义务
       依前文所述,纠纷发生的原因,多为被特许人盲目信任品牌而冲动投资。如今,网络信息已经很发达,加盟商在投资之前,完全可以通过网络检索,初步获取特许人的相关信息,如工商信息、处罚情况、诉讼纠纷、专利信息等,同时也谨慎考察市场行情以及业界口碑等,对被特许人实际履行能力有一个大致判断。

       对于特许人一方,应当依法依规,全面、真实披露特许经营信息,并且要求被特许人出具回执,否则将容易出现因未依法披露而被特许人解除合同的风险。
(三)注意保留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利
       无论是特许人还是被特许人,证据永远是第一位,纸面上的约定远比口头上的承诺重要。因此,无论是合同签订时,还是履行过程中,对于重要事项一定要留存,固定证据。当出现纠纷时,本着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态度妥善解决,确保后续合同的顺利履行。但是若一方违反诚信原则,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守约一方应当及时通过司法程序取得救济,必要时应当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综上所述,特许经营模式是一把双刃剑,在成熟且规范的商业模式之下,企业在经历了沉淀期过后会迅速发展,反之,不仅会面临民事赔偿、行政罚款,甚至还会有刑事风险。广大中小投资者应当谨记投资需谨慎,理性投资,依法维权。而广大特许人,切勿虚假宣传,盲目追求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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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