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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说法
 

【律师委托】提前离职,能否拿到年终奖


      随着工作年限的增长,年终奖也是大家工作之余,朋友之间的谈资。年终奖更是企业吸引人才的一个优势标准。现在还是有很多企业迫使得员工在没有拿到年终奖的时候,提前离职。在这种情况下,能否拿到或者拿到部分年终奖呢?今天我们就聊聊这个话题。
一、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0日,尤某入职某信托公司担任高级审计经理,劳动期限为2016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员工薪酬管理办法》规定,年终奖一般在翌年春节或2月15日前发放,发放日已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参加年终奖金的考核分配。2017年1月,信托公司为尤某发放年终奖50000元,2018年2月,信托公司为尤某发放年终奖15万元。
2019年2月1日,信托公司向全体员工发送通知,告知年终奖将于春节后发放。2019年2月28日,尤某因个人原因辞职,离职证明中明确“2018年度的奖金以及之前年度递延奖金不再发放”。离职之后,尤某以信托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信托公司支付2018年度绩效奖金15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尤某已经完成了2018年的工作任务,参与了信托公司的年度考核,并进行了公司的绩效等级评定,其已经提供了劳动以及已经完成的劳动成果,当然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年终奖应属于劳动者上一年度正常提供劳动应得的报酬部分,故而并不以用人单位发放时间的延后或者劳动者本年度的离职而免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上一年度年终奖的义务;此外,尤某为办理离职手续而签收制式的离职证明的行为,并不能视为双方对放弃2018年年终奖进行了协商和确认;因此,信托公司应向尤某支付的2018年年终奖金额。【详见:(2020)京02民终11594号判决书】
【案例点评】
本案中,信托公司在《员工薪酬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员工提前离职无权获得年终奖,同时在尤某离职时,也在离职证明中明确了不发放年终奖,看似双方已经提前达成了约定,并且在尤某提前离职后,双方也因此进行了确认,但是法院认为年终奖属于上一年度劳动所得,发放年终奖属于公司的法定义务,即使有约定,也属于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而无效,因此依然判决公司应当支付劳动者年终奖。

二、拓展阅读
实践中,员工提前离职能否必然能够拿到或拿到部分年终奖?从当前司法判例来看,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或裁判规则,各地法院观点也有区别,并且由于年终奖的种类不同,裁判把握的尺度也不一样。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支付】
年终奖如何发放属于公司自主决定的范畴,不受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且年终奖的发放往往与公司绩效、年终考核等挂钩,提前离职无法进行核算。同时,若赋予劳动者解除合同后向公司主张年终奖的权利,也会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长期不稳定的状态。
部分裁判文书观点:
1、年终奖与公司年度效益、员工个人年度考核结果挂钩,若员工提前离职,无法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具体金额等亦无法核实和计算,因此不予支持。【(2019)苏01民终1448号】2、年终奖属于奖励性质的工资范畴,法律并未强制用人单位必须给员工发放年终奖。年终奖的发放应当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规章制度的规定而定。若明确约定员工提前离职不予发放,员工仍然选择离职是自身权利的一种放弃。【2019)粤03民终15129号】3、年终奖金一般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考核、发放,且年终奖金具有对员工一年工作业绩的奖励及今后工作的激励性质。原告未提供完整年度的劳动,不具有进行考核的条件。【(2019)沪0114民初22696号】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支付】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年终奖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工资的发放不以劳者是否离职为条件,因此年终奖也应当向劳动支付,即使提前离职也应按工作时间折合后按比例支付。
部分裁判文书观点:
1、劳动者辞职时,虽然没有工作到季度末和年末,属于提前离职,但按照公平原则,对于劳动者已完成的工作业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比例支付绩效工资和年终奖。【(2020)豫06民终108号】2、关于提前离职即不能享受年终奖的规定。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是各自的主要义务。现公司的该项规定实际是公司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公司仍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的责任。【(2017)京02民终484号】3、虽然从字面来看,双方约定的项目名称为年终奖,但从实际约定的内容来看,该项待遇是与业绩挂钩并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工资,因此其性质应认定为业务提成工资。《考核细则》规定"不管因何种原因于年底前离开公司的业务人员将不享受年终奖",本院认为,因该条款系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故该约定条款应属无效,为此公司认为劳动者不应获得年终奖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178号】

三、律师观点及意见
参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六部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二)》第八条:“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予以提留,并在年终时作为年终奖向劳动者发放的,如果劳动合同未到年终而解除,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对应期间的年终奖。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或者符合一定条件,用人单位在年终向劳动者另行支付一定数额的年终奖的,如果劳动合同未到年终而解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劳动者未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年终奖的发放条件不成就的,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请求不予支持”笔者认为,年终奖是否予以支持,应该区分年终奖的性质以及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后,再进行判断。

(一)年终奖的性质
1、薪金类
薪金类年终奖,是指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奖金,如年底双薪、十五薪等,此类的年终奖属于工资的一部分,由于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因此,无论劳动者为何离职、何时离职,均应当根据已工作时间折算发放。
2、考核类
考核类年终奖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年底根据公司业绩和员工表现进行发放。对于此类年终奖,原则上也应当根据工作时间折算发放,发放的标准应当根据公司规定或合同约定,结合劳动者的工作表现综合考虑,但若员工提前离职是因员工过错而被公司合法解除,则不应当获得此类奖金。
3、福利类
福利类年终奖是指公司随机性、临时性发放的年终奖,该类的年终奖是公司自主决定的,若公司明确规定离职后不享有此类年终奖,或年终奖发放时明确了领取人员范围,则应当依照公司的规定。
4、奖励类
奖励类年终奖是指公司为鼓励先进员工、团队而发放的年终奖,该类性质的年终奖一般伴随着评比,若员工提前离职但是已经获得了该项奖励或者称号,年底发的奖金也应该获得。
5、提成类
提成类年终奖是指公司对完成特定工作而给予的奖励提成。此类年终奖实质上属于收入报酬,若员工已经实际完成了工作,即使提前离职,若具备了提成的发放标准,也应当获得该项奖金。

(二)律师建议
1、年终奖相较基本工资存在一定区别,并且保护力度也比基本工资低,实践中,对于劳动者来说,主张年终奖往往需要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因此,劳动者应当注意保留证据,尤其公司发放年终奖的通知、文件、考核资料、聊天记录、工作内容等。2、了解公司发放年终奖的情况,特别是相同岗位的其他员工的年终奖发放标准和数额,在不能确定自己年终奖发放标准时,可以此作为主张的依据。3、及时主张权利。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劳动者离职之后若要主张年终奖,应当在离职后一年之内主张权利,否则将超过仲裁时效。 综上所述,离职后是否能够拿到年终奖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能否主张、如何主张,应当交由专业人士判断,综合考虑过后,再制定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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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