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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汇编总则之基本规定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汇编总则之基本规定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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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章  法人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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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