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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汇编总则之非法人组织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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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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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