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
上海
]
[
武汉
]
[
深圳
]
[
盐城
]
[
潍坊
]
咨询热线:
010-83557500
检索标题
智能模糊
首 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业务领域
收费标准
新闻动态
专家顾问
著作和荣誉
案例分析
法律视频
主页
>
新法速递
>
新法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汇编总则之民事法律行为(二)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你是否也在寻找下面这些内容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你可能也在寻找
合伙人律师
,
北京律师
,
深圳律师
,
武汉律师
,
上海律师
,
盐城律师
,
潍坊律师
,
深圳律师所
,
北京名牌律师事务所
业务中心
:
刑事辩护法务中心
公益法务中心
知识产权法务中心
金融证券保险法务中心
劳动与保障法务中心
公司法务中心
矿产能源法务中心
不良资产法务中心
破产与并购法务中心
不动产(建筑、房产)法务中心
汽车法务中心
家富传承法务中心
商事诉讼与仲裁法务中心
行政诉讼法务中心
民事争议解决法务中
2021-01-12 来源:未知
最新推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
9
最高法发布7个司法解释之适用民
10
最高法发布7个司法解释之婚姻家
精选案例
·
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中纺粮油
·
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马
·
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
·
广州市恒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
·
连云港明日国际海运有限公司、简
·
大连羽田钢管有限公司、大连保税
·
翟敏江与濮阳市人民政府、濮阳市
·
烟台众力电力节能有限公司与国家
·
山东临沂盛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天津港保税区南江永宏贸易有限公
关于我们
|
客户投诉
|
网上声明
|
隐私保护
|
企业邮箱
|
律师团队
|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2002-2033 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2636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维景国际大酒店写字楼8层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