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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汇编总则之民事法律行为(一)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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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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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