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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汇编总则之自然人(四)

第二章  自然人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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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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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来源:未知